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委托局属事业单位承办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35:21 490 人看过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根据本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经研究,决定将部分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事项委托我局所属事业单位办理。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现将受委托的单位和承办的具体事项予以公布(见附件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

根据本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经研究,决定将部分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事项委托我局所属事业单位办理。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现将受委托的单位和承办的具体事项予以公布(见附件)。对公布的委托事项,请到受委托的机构办理。

为加强对委托事项的管理,使受委托的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理委托事项,并便于社会监督,对受委托的单位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办理被委托事项,做到公正、公开、便民、高效。

二、凡是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委托事项,被委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认真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三、受委托单位应及时向局机关反馈受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接受委托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发现受委托的单位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违反我局政务公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等有关规定的,可以举报或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我局将严格按照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人员的责任。

附件: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局属事业单位承办的部分行政管理事项

一、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1.认定劳务派遣组织、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社区就业组织的资格和核拨劳务派遣组织、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社区就业组织相关补助经费;核发自谋职业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

二、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2.负责对区、县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对全市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年审。

3.对全市职业介绍机构中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核发《北京市职业介绍员资格证书》。

4.负责经市建委批准的外埠成建制进京施工企业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招用、审批及核发《就业证》。

5.办理外国人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居民在京就业审批手续。

6.核准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工(招聘)广告。

7.劳动合同鉴证。

三、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8.组织专家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资格审查,根据《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年检、评估。

9.认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核发考评人员资格证书;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10.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四、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

11.组织制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标准、专业设置标准和评估标准;组织专家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和专业设置资格进行评审;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督导、年检和评估。

12.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全市性教师活动的组织工作。

13.负责技工学校招生及考试的组织工作。

14.核准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高级)。

五、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15.认定公费医疗人员资格和核准公费医疗待遇。

16.认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17.组织制定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03: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履行职责相关文章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局(总公司)劳资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尽快实现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转发给你们,望你们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作为今年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当前,要切实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1号)精神,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落实。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不断完善已建立的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严格按照市统一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进行管理和操作,在总结和完善西城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行。三、要积
    2023-06-05
    19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根据第五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解决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京民基发[2005]29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四条第4款规定,应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自《指导意见》实施后,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二、社区专职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新当选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以第一个月收入作为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三、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社会保险费按以下标准按月缴纳:(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20%、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二)失业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1.5%、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街
    2023-06-09
    386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基金的运行情况,现对北京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京财社〔1999〕1802号)文件补充如下:1.基金收缴的流程时间:区县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将收入户中的本月基金收入划转到同级财政专户,同级财政部门每月21日前将基金划拨到区县经办机构支出户,区县经办机构每月22日前将支出户基金上缴到市经办机构收入户,市经办机构每月27日前将收入户基金上缴市财政专户。2.基金拨付的流程时间:市财政每月30日根据年度预算将本月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市经办机构支出户,市经办机构次月3日将基金拨付区县经办机构收入户,区县经办机构6日前将收入户基金划转到同级财政专户
    2023-06-09
    96人看过
  • 南通市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5〕108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的处理办法,健全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二○○五年十月十四日相关附件: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108).doc为加强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管理工作,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逐步健全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公务员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
    2023-06-09
    295人看过
  •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老干部局(通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标准: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8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420元。二、执行时间:自1999年7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三、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2023-06-09
    9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结合本市实际,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20号令的规定一并执行。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20号令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可以按照20号令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按照20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且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可以参照20号令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二、单位按照20号令规定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到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报送办法另行规定。中央所属在京大型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在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抄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三、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在其条件发生变化时,
    2023-06-10
    327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劳动保障行政事务办法(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劳动保障行政行为,推行政务公开,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劳动保障行政事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七月八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劳动保障行政事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劳动保障行政事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劳动保障行政事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负责办理本办法规定的行政事务。第四条办理劳动保障行政事务应当坚持政务公开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坚持群众监督
    2023-06-09
    181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聘用单位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本单位持《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持《工作居住证》的人员,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二、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持《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在北京市工作期间,不转移其在外省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上述人员结束在北京市的工作跨统筹范围流动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北京市的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2023-06-09
    12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事业单位,各用人单位: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残疾军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残疾军人实行补充医疗保障。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列支,单独记帐。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残疾军人和在乡残疾军人外,其他残疾军人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参加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和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待遇。三、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的
    2023-06-09
    46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职
    各区、县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现将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6〕2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职业介绍活动实行资格许可证制度。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由市劳动局实行归口管理。二、申请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首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向北京市劳动局申请领取《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职业介绍服务”。三、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各类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开展活动。四、本《通知》下发前,未经北京市劳动局批准擅自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于12月20日
    2023-06-10
    186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人事处,中央在京有关单位:为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加快培养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根据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1997〕350号)精神,结合我市高级技工学校发展情况,现对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一、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该生入学前为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中专学校毕业并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被高级技工学校录取,经两年学习毕业后,经考试鉴定合格,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其试用期工资待遇由企业自定,试用期满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在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其工资标准,参照大专毕业学历工资待遇执行。(二)在职职工参加高级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经考试鉴定合格,取得高级职
    2023-04-22
    221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做好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市属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为了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做好全市劳服系统内会计工作和会计事务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的精神,现决定全市劳服企业和中央在京单位劳服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由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其具体任务是: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京财会(1993)2404号〕的文件精神及《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1993年重新修订)研究制订全市劳服企业会计达标升级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二、组织会计达标升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系统会计达标、会计三级的评审和会计二级审核申报工作。三、围绕提高劳服系统财会人员素质,在劳服系统财务管理工作中组织开展以下主要工作:1.对财会人员进行新会计制度
    2023-06-10
    41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快通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实行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各从事通信业务相关单位:为了保障本市通信市场秩序,提高劳动者素质和通信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电信条例》、《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关于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1]33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本市通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实行就业准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通信行业各单位和社会其他单位从事通信行业职业(工种)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凡从事用户通信终端销售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电信交换机务员、线务员的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从事其他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人员,执行行业规定的上岗要求。二、按照国家和本市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通信管理局共同领导,对本市通信行业的培训、鉴定以及年审、年检等相关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北京市通信行
    2023-06-10
    33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
    发布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发布文号:京劳培发字[1995]142号各区、县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为了提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促进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将逐步实行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准从业的制度。为使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市劳动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1996年1月1日起,按照市劳动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培发(1994)658号规定,在城近郊区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
    2023-06-07
    262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履行职责
    相关咨询
    • 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0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8〕94号和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精神,现对《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政府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2.企业负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专项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不管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动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30
      事业单位人员调动,要经编办、公务员局(有的公务员局已并入人社局),级别高的还要涉及组织部。因此楼主所谓的管不管,要看贵地公务员局(有的仍保留人事局称呼)是否已与人社局合并。
    • 公安局属于事业单位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12-09
      公安局不属于事业单位,公安局属于机关单位。公安机关的最高部门是公安部,包括所有各级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公安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设职能部门,所以公安局属于机关单位。
    • 办理户口准入证件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11
      1、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2、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具有中高级技工或技师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 3、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昆山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4、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 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程序有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0-29
      1、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