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的积极功能有:
1.对犯罪的一般预防还是特殊预防,无论是对已然犯罪还是未然犯罪,罚金刑的剥夺功能都能够得到发挥;
2.罚金刑不使犯罪人失去自由的独特功能,正好能够弥补短期剥夺自由刑之不足;
3.罚金刑是通过剥夺一定数额的金钱来发挥其对犯罪人以及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的威慑作用。
一、管制是什么处罚方式
管制是国家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一般有以下特点:
1、不予关押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这种不剥夺自由性与执行的开放性,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固有弊害;
2、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故管制不同于免予刑罚处罚;
3、具有一定期限,即不得对犯罪人进行无限期的管制;
4、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二、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是否同时实行?
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行政拘留,是指行政机关短期剥夺或者限制行政违法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
三、先执行罚金还是先没收财产
不少罪刑都规定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先执行罚金还是先没收财产,两者没有先后顺序,只能根据情节选择其一执行。但除此之外,《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这是因为当犯罪人的财产都被没收之后,自然也就没有财产可供缴纳罚金了,所以只执行没收财产。没收财产与罚金虽然同属于财产刑,但二者具有以下不同:(1)在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2)在内容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而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他财物。(3)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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