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职工劳动保护费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9 16:14:11 367 人看过

1、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服装费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为:在职允许着装工人每年最高扣除额1000元(含)以内按实列支。

2、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冬令、夏令保护用品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暂仍为:每人每年不超过20元(含)以内按实列支。

3、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一、劳动保护费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第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税法没有规定具体的列支标准,只要是企业发生的合理性的劳保支出可据实列支。

判断劳动保护费是否能够税前扣除的关键是:

(1)劳动保护费是物品而不是现金;

(2)劳动保护用品是因工作需要而配备的,而不是生活用品;

(3)从数量上看,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超过工作需要的量而发放的具有劳动保护性质的用品就是福利用品了,应在应付福利费中开支,而不是在管理费用中开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9日 18: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护费相关文章
  • 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全文(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女职工是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新形势下,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回应女职工迫切呼声,通过立法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意义重大。2021年8月20日,《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白,对更好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激发女职工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推动龙江振兴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坚持问题导向提升保护标准我省现有215万女职工,占全省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从座谈和调查问卷中得知,大部分女职工热切盼望用人单位将乳腺癌、宫颈癌检查列入妇科疾病检查项目,并由其承担筛查费用。参照外省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体检和妇科检查,并且每二年组织女职工进
    2023-06-04
    57人看过
  • 特殊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口供有什么特别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
    2023-07-10
    428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容乐观
    记者从金华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了解到,截至2003年,金华市职工总数709355人,其中女职工数316392人,达到了45%的比例。总工会女职委副主任景虹告诉记者,为了了解和掌握女职工和女职工情况,市总工会女职委曾于2002年在全市100多家不同所有制企业中进行问卷调查(其中非公有制企业40家),并在部分县、市召开了座谈会。从座谈和调查的情况看,公有制企业、改制后的国有控股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基本能够按照《劳动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执行,而非公有制企业在贯彻执行《劳动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而且在我市范围内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调查表明,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维护状况不容乐观,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对劳动法规知之甚少受调查的私企业主及女职工对劳动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多数业主和女职工没有系统学习过《劳动法》,即使知道有《劳动法》
    2023-06-09
    301人看过
  • 劳动保护费和职工薪酬是怎么规定的
    一、劳动保护费劳动保护费是指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支出。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支出,应区分支出性质并入工资或职工福利费中,按相应规定扣除。劳动保护费税前扣除没有限额限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均可据实扣除。劳保范围头部防护:塑料安全帽,V形安全帽,竹编安全帽,矿工安全帽。面部防护:头戴式电焊面罩、防酸有机面罩类面罩、防高温面罩。眼睛防护:防尘眼镜,防酸眼镜,防飞溅眼镜,防紫外线眼镜。呼吸道防护:防毒口罩,防毒面具,防尘口罩,氧(空)气呼吸器。听力防护:防噪音耳塞,护耳罩,噪音阻抗器。手部防护:绝缘手套,耐酸碱手套,耐油手套,医用手套,皮手套,浸塑手套,帆布手套,棉纱手套,防静电手套,耐高温手套,防割手套。脚部防护:工矿靴,绝缘靴,耐酸碱靴,安全皮鞋,防砸皮鞋,耐油鞋。身躯防护:耐酸围裙,防尘围裙,工作服,雨衣
    2023-03-01
    355人看过
  • 职工劳动保护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职工劳动保护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劳动保护费和职工福利费有一定的区别,劳动保护费指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一般发生在特定岗位上,而职工福利费指带有普遍性质的福利支出。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六)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七)独生子女补贴;(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支付职工劳动保护费可以用现金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
    2023-07-24
    305人看过
  • 公路养护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标准
    发布部门:交通部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公路局及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公路养护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部制定了《公路养护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标准》,现予颁发。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部人事劳动司。为保障广大公路养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进一步调动公路养护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稳定养护职工队伍,以适应公路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一、制定公路养护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标准的原则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精神,参考其它有关行业劳动保护用品标准制定。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1.从事国道、省道及干线公路养护工作的第一线工人(即直接参加公路养护生产作业的人员),包括国家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民工建勤常年代表工。2.县段(站)的公路养护生产管理人员、公路管理机构中直接进行公路养护生产管理的人员。三、劳动保护用
    2023-06-09
    344人看过
  • 关注职工安置和劳动者保护
    企业破产意味着将职工推向社会,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至今仍十分脆弱,很多企业的职工养老失业保障制度尚处于初建阶段,不少企业因经营效益不高不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因此,企业破产就意味着职工的生活将失去保障。因此,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职工安置是破产案件审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我国现行破产法试行十几年,仍未形成完善的破产机制,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有破产制度未能很好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为此,《规定》十分注重对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维护,对包括临时工在内的企业职工利益给了更多的关照。首先,在企业提出破产申请时,规定要求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实际上,职工安置是职工和政府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债务关系,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未把职工的劳动力折旧打入职工工资所欠下的一笔旧债。因此,职工安置并不是法院职能范围的事,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这也是国际通
    2023-04-24
    102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原有的管理体制、思维观念、生存方式正经受着前所未有的冲击,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着多种经济成份,在这个多元化的国家里(政治追求多元化,经济需求多元化、工作方式多元化、劳动分配方式多元化、物质、精神需求多元化),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也出现了多元化,存在着积极保护、消极保护和不予保护等局面。(一)有企业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是积极保护为主流,同时也存在着消极保护的局面。国有企业对女工的保护都有工会组织实施。工会组织是党联系工人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目前,我国的基层工会组织还都比较健全。工会组织的存在和制度的健全,无疑促进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在贯彻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方面都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仅是一般性保护甚至是消极性的保护,这些企业由于一味追求企业经济效益,主张经济效益第一,而忽视了劳动安全保护,致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
    2023-06-06
    485人看过
  • 劳动法规保护工会履行职责
    《劳动法》、《工会法》、现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工会履行职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一是赋予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解决劳动争议重大问题的职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劳动法》、《工会法》、现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工会履行职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一是赋予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解决劳动争议重大问题的职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也有利于工会从源头上就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主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二是明确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
    2023-06-08
    204人看过
  • 农民工理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由于现行《劳动法》制定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所以仍是建立在从计划经济体制沿袭下来的城乡二元结构之基础上的,其第二条就清楚地表明,它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民工。有人主张区分劳动、劳务、雇佣三个概念,认为民工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成为雇佣法律关系和劳务法律关系的主体;主张在现行《劳动法》之外,再单独制定专门适用于民工的《雇佣法》。正确的解决之道应是修改现行《劳动法》,扩大其适用范围,把民工也涵盖进去。民工是农民还是工人可以有争论,民工是劳动者勿容置疑。《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年,但《劳动法》的阳光从未照耀在民工身上。近年来,一场声势浩大的帮民工讨工钱运动引起了全国人民对民工群体的普遍关注,但所讨的也仅仅只是工钱,民工的超时加班、劳动条件、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并为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些也都是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在劳动法中清清楚楚。劳动法制定的目的就是基于承认二者之间不平等的现实,
    2023-04-25
    407人看过
  • 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的区别是什么呢
    答: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支出项目,应作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说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集体福利和用于员工个人的福利,职工集体福利可分为三类:1)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减轻家务劳务而举办的集体福利设施,如食堂、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缝纫组、洗衣房、医务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浴室、理发室、缝纫组、洗衣房、医务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解决职工不同需要、满足职工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需求、减轻其生活费用开支而建立的各项福利补贴,如生活困难补助、上下班
    2023-04-29
    191人看过
  • 关于加强大中型零货商场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商业部、中国财贸工会全国委员会发布文号:为了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广大职工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推动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促进商业服务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提高对劳动保护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必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当前要进一步调查大中型商场营业场所环境污染及其影响职工身体健康的情况,分析原因,制定改善劳动条件、解决存在问题的规划和措施。对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帮助指导,采取应急措施,尽快使问题得到缓解。二、在治理劳动环境中要坚持自力更生、因地制宜、因陋就简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解决当前急需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发动广大职工出主意、想办法,为改善劳动条件献计献策。在完善劳动管理方面,要合理调整劳动组织,减轻职工的劳动强度。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讲清道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创造条
    2023-06-09
    253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
    2023-04-17
    412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调查分析
    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工作,不仅关系到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优秀中华子孙后代的繁衍和全民族素质的提高。为此,国务院在1988年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9年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市人大、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和市妇联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基层单位进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卫生设施建设情况和女职工四期保护状况进行检查,促进了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及两个《规定》的贯彻实施。为修改、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提供依据,并客观地反映我市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状况,市总工会、市妇儿工委、市统计局、市劳动保障局等有关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开展了一次性的抽样调查。本次调查在1073个单位的11.5万名女职工中进行,按照等距抽样的原则抽取了4977名女性进行问卷调查,其中:国有企业占29.6%,公司制企业(依照《公司法》改制的国有独资公司、国
    2023-06-09
    390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护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支出。 劳动保护费(劳保费)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 更多>

    #劳动保护费
    相关咨询
    • 试用期劳动法保护职工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30
      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
    • 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劳动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1、根据《劳动法》第6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3、《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
    • 劳动保障怎样保护女职工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6
      关于劳动保护,具体解答如下: 1、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1-05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女职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固定工人、合同工人、临时工人、计划外工人)。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单位不得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第四条女职
    • 劳动保护工作所要保护女职工的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06
      关于劳动保护,具体解答如下: 1、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