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委员会组织通则(试行草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0:44:15 443 人看过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31次会议通过,1954年5月16日颁发试行为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险政策法令,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险工作,使职工在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并降低病伤率,增进职工身体健康,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国家生产任务的完成,在实行劳动保险企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31次会议通过,1954年5月16日颁发试行为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险政策法令,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险工作,使职工在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并降低病伤率,增进职工身体健康,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国家生产任务的完成,在实行劳动保险企业的工会基层委员会下设劳动保险委员会。

一、工会基层劳动保险委员会:

(一)劳动保险委员会的组织:

1.劳动保险委员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在热心劳动保险工作的积极分子中(包括企业医务人员与有关部门人员)选任5人至17人为委员组织,并向群众公布。任期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同。

2.劳动保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兼任,并得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人至2人,由劳动保险委员会中互选并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

3.劳动保险委员会得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如下分工:

(1)宣传登记;

(2)防病防伤;

(3)病伤照顾;

(4)医务工作监督;

(5)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6)财务。

在进行上述各项工作时,吸收劳动保险积极分子参加工作。必要时可组成工作组,组长由劳动保险委员中选任。

(二)劳动保险委员会的任务:

1.依照国家现行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审查、批准和发给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申请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

2.协同有关部门加强病伤统计工作,经常研究病伤原因,为降低疾病率和受伤率而斗争。

3.照顾病伤职工,组织家庭访问与进行必要的帮助。

4.协助企业行政或资方改进卫生医疗工作,提高医疗效果。监督医务人员认真批准职工的病伤假期,并教育职工遵守医疗制度。

5.协同企业行政或资方举办业余疗养所、疗养所、营养食堂、托儿所等基层的集体劳动保险事业。批准或派送职工享受本基层与上级工会举办的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6.监督企业行政或资方执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业直接支付职工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督促行政或资方按规定期限缴纳劳动保险金和及时填送各项报表。

7.编造劳动保险基金预算及决算,按期向上级工会报告并向全体职工群众公布。

8.办理职工的劳动保险卡片登记和卡片的保管、调转、更改等工作。

9.经常配合工会基层宣传委员会,以各种方式方法,结合具体事例,向职工进行劳动保险的群众性宣传教育,和讲解有关国家劳动保险政策法令的内容及意义;搜集职工群众对劳动保险工作的反映。

10.指导车间、小组的劳动保险工作。

(三)劳动保险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劳动保险委员会须按月或按季作出工作计划,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及时检查和总结工作,向工会基层委员会报告。

2.劳动保险委员会每月开会两次,会议必须有准备、有记录。

3.劳动保险委员会须每月向群众公布劳动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二、工会的车间(部门、矿坑)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与条件,设立劳动保险委员或劳动保险委员会,其具体职权及工作范围,由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本通则及具体工作需要规定。

三、劳动保险干事:

每个工会小组中,应选举出小组的劳动保险干事1人,在工会小组长的领导下与基层或车间的劳动保险委员会指导下,从事下列日常劳动保险工作:

(一)帮助职工及时获得应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

(二)对病伤职工进行慰问和帮助;向工会组织提出对职工物质帮助的问题;批评与揭发装病分子。

(三)与小组的劳动保护干事取得紧密的联系,进行降低病伤率的工作。

(四)随时向职工进行有关劳动保险问题的解释和宣传,搜集和反映群众对劳动保险工作的意见;帮助没有登记卡片或需要变更卡片的职工进行劳动保险卡片登记。

四、各产业及各地区工会组织得根据本通则及具体情况制定劳动保险委员会组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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