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概念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集资诈骗罪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观方面不同。
与集资诈骗罪的案例介绍
2000年4月,卢义君开办了胜达产品推广中心,后更名为胜达股份有限公司,并私刻了两枚公章。同年4月至8月,卢义君以每股400元,返回600元高额回报率、赠送礼品和代理费为诱饵,欺骗孙翠花、王建平、许晓鹤等370余人入股,共计入股9674个,合计人民币386.96万元。期间,卢义君返还给被害人245.1559万元,非法占有141.8041万元,案发后追回83.9978万元,尚有57.8603万元没有追回。
法律分析:被告人卢义君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符合集资诈骗罪的客观要件。1、非法集资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卢义君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私自开办了胜达产品推广中心(后更名为胜达股份有限公司),并私刻了两枚公章,向公众募集资金,属非法集资。2、使用诈骗方法指虚构或隐瞒资金用途、编造投资计划、捏造良好的经济效益、虚设高回报率为诱饵,或者其他欺诈方法,以使出资人上当受骗,非法集资数额较大,这是集资诈骗罪成立的条件。本案中,被告人卢义君以每股400元,返回600元高额回报率、赠送礼品和代理费为诱饵,虚构集资用途,使出资人上当受骗,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386.96万元。被告人卢义君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出资人财物的目的。被告人卢义君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386.96万元。其中,被告人卢义君非法占有141.8041万元,案发后追回83.9978万元,尚有57.8603万元没有追回,明显具有非法占有出资人财物的目的。对辩护意见的分析。辩护人提出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义君非法占有141.8041万元,数额不够准确,卢义君逃跑后,在别人手中的28.488万元,不应认定为非法占有的辩护意见。经分析认为,在卢义明手中的10万元、张守民手中的4.668万元现金是在被告人卢义君逃跑前后对赃款的处分方式,卢逃跑的同日赵兴军等人收取的13.82万元股金,由于被告人卢义君没有告知他们停止收取股金,赵兴军等人仍然在为卢义君经营。三项共计28.488万元均为入股款,实际都在被告人卢义君的控制之下,诈骗数额是根据原始凭证计算得出,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观点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被告人卢义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法院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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