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人可以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家庭可以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温馨提示:
2、共租赁住房需要在哪里申请
答: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中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非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的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3、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接受哪类人群申请
答: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非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投资建设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租赁的保障性住房。是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
4、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是多少
答: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户型为主。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5、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是多少,如何续租
答: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社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可由企事业单位与职工自行约定,但不应少于1年。
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以签订合同继续租赁。
6、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什么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居民户口,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二)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之和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倍。
单身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25周岁,且其父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三)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灵活就业的,应当在本市缴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累计达到1年以上;
(四)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之和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倍。
单身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且其父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3年以上;
(二)家庭成员之一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灵活就业的,应当在本市缴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累计达到3年以上;
(三)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之和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倍。
7、什么情形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移房产行为的。
8、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原则
答: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应当根据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结合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进行。单身人员和两人户原则上承租一房户型。
9、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到哪里提交申请材料
答: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在项目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10、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如何确定
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价格、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
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价格、财政部门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拟定最高限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出租人可在最高限价范围确定具体租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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