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58:38 131 人看过

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区(市)县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已开展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图审查的实际,为了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推进我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范围进行适当调整。据此,制定了《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我委印发的《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法》(成建委发[2004]484号)和《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法补充规定》(成建委发[2004]835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牵头单位,负责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一)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

(二)政府出资的重点建设项目;

(三)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市(年度)单项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对于列入(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的打捆项目,是指其中规划宽度在30米以上(含30米)的城市道路,10米以上(含10米)的河道,单孔跨径在20米以上(含20米)、多孔跨径在3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隧道等市政工程项目。

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以会审方式进行。规划、市政公用、消防、水利、防汛、园林、公安交管、人防等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相关项目的初步设计会审。相关部门会审不到场或在规定时限内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会审意见。

为防止重复、多头审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他专业主管部门不得另行组织初步设计会审。

第五条申请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

(四)需要进行方案比较的项目,应有进行多方案论证的资料或提供方案设计批准文件;

(五)初步设计文件(含地勘报告、说明书、工程概算、主要工程数量、材料及设备表和设计图纸及电子文档光盘);

(六)需要进行地震安全评价的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提交地震安全评价报告。

第六条申请人应负责承担项目初步设计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工程项目技术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注册资格。

第七条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深度应满足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要求。

第八条初步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二)设计是否合理可行;

(三)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第七条要求;

(四)设计文件原则、依据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五)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的要求;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对技术要求特别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为存在重大安全因素、性质重要的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会审之前邀请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或预审,通过后,再进行初步设计会审。

第十条申请人应对送审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负终身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设计文件及图纸有效期为一年。如逾期未经规划部门重新认定或者设计文件及图纸不能满足国家颁发的新版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的,均应重作设计。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申请人按第五条要求送交全部材料后2个工作日,发放初步设计会审通知;在3个工作日组织完成初步设计会审;对通过的初步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发出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对需做重大调整、修改或补充相关资料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在修改、完善并达到审查要求后,发出初步设计审查批复。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一经批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修改,必须按相关规定上报,由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未按本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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