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原告武某某等九人
被告邓州市某某总公司
第三人某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1999年10月9日,原隶属于邓州市某某机关的邓州市拍卖公司移交给被告邓州市某某总公司,拍卖公司移交后,被告邓州市某某总公司与原告武某某等九人商议成立“某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00年5月30日通过首次股东会议决议,于2000年6月15日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105万元,其中法人股东邓州市某某总公司出资550000元,占出资比例的52.38%;自然人股东武某某出资238735.35元,占出资比例的21.38%;其余为其他八位自然人出资。2000年10月24日,被告邓州市某某总公司将资金550000元转入待成立的拍卖公司在银行设立的帐户上。2000年10月27日,**天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邓会验字(2000)第68号《验资报告》,确认“截止2000年10月26日止,某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人民币1080523.00元”,并在《验资报告》的附件《投入资本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中,认定邓州市某某总公司投入货币资金550000元,其他九位股东投入实物资产530523.00元。
2000年10月27日、28日,被告邓州市某某总公司从待成立的拍卖公司抽回投资资金550000元。2001年3月16日,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股东的申请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对某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核准登记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1年12月10日,拍卖公司的九名自然人股东召开会议修改了公司章程,规定“某某拍卖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5万元,每伍仟元为一股,共折210股,全部为个人股”。2001年12月25日,九名自然人股东又召开会议并通过《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某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原法人股邓州市某某总公司以借为名,于2000年10月28日抽走股金550000元,后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催要,无力补齐。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规定,首先由内部股东自愿补齐,全体股东(除邓州市某某总公司外)一致通过由武某某一人以货币资金出资补齐”。2002年3月23日,**天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邓会验字(2002)第018号《验资报告》确认“原股东邓州市某某总公司550000元,于2000年10月28日退出,由公司原股东武某某新增股金550000元,经我们审验,截止2001年12月31日,贵公司已收到股东武某某交来投资款550000元,全部为货币资金”。同日,**天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又以邓会审字(2002)第022号《审计报告》,确认拍卖公司会计报表中“截止200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176592.41元,负债总额331333.14元”属实。
原告诉称:公司的股权是建立在股东实际出资的基础上的,被告邓州市某某总公司投资入股作为某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但其投入的资金在三、四天后就已全部抽走,拍卖公司成立后,被告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没有补足出资,原告武某某为保持公司资本的充实,公司不被注销,将公司注册的资金补齐,所以被告因抽走股金而不再享有拍卖公司的股权,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邓州市某某总公司在某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的55万元股份由原告武某某取得。
被告答辩:武某某所出资55万元的行为是一种垫支(补齐)股金的行为而非是新增股金,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说明了抽逃行为只能由行政管理机关来作出行政处理。即使答辩人抽出了资金,那么也未必就丧失了股东资格。
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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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它通常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等都有一定的限制,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包括: 1、公司的资本不必划分为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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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股东身份否定山西在线咨询 2023-03-23抽逃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发起人、股东已实际出资,在经过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评估、验资并出具评估、验资证明文件以后,在公司登记成立以前,将所出资抽逃,并骗得公司成立,那么则属虚报出资。 抽资出逃抽资出逃股东出资以后,资产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股东不能撤回出资的,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自己的出资,而不能直接撤回自己的资本,这是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如果股东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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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其他股东能否解除股东天津在线咨询 2022-04-14关于股东抽逃出资,其他股东能否解除股东咨询的情况,其实对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而言,解除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是一件有很大法律风险的事情,现行法律中明确能够解除股东资格的情形并不包括抽逃出资,要是没有经过慎重调查和考量而做出剥夺股东资格决定的,会有被反诉的风险,建议最好先咨询专业公司法律师,遵循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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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查到法人,股东是否抽逃资金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08这个需要审计/会计师团队介入,另外法定代表人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概念,如果有类似行为的,则是挪用/侵占资金,如果你是公司小股东,可以向公司监事会/监事提出相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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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能否仅起诉股东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