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表现形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6 03:50:22 180 人看过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是什么

受贿罪是典型的腐败犯罪,影响力交易罪是受贿犯罪的衍生罪,也属腐败犯罪的范畴,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一)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受贿罪的客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客观方面主要是利用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开成的便利条件、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受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四)主观故意内容不完全相同,本罪的故意内容是明知自己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是在利用影响力和对方进行交易,交易条件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受贿罪的故意内容是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有哪些

(一)两者最明显的区别是主体不同。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则限于自然人,而且只能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自然人。

(二)两者的客体也不尽相同。

单位受贿罪的客体是国有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受贿罪的客体通常被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三)两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1、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而单位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条件时,才能构成犯罪,如某国有单位虽然索贿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尚构不成单位受贿罪。

2、受贿罪是复行为犯,构成此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即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而单位受贿罪只要国有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情节严重的就构成单位受贿罪,没有要求构成此罪的单位必须具有利用本单位相关职务或职权的行为。

3、单位受贿罪中要求具有“情节严重”的行为,且该“情节严重”是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必要条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而受贿罪的定罪中没有该情节的要求。

4、受贿罪中存在着斡旋受贿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而单位受贿罪中则不存在斡旋受贿行为,即国有单位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有单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则不构成斡旋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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