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犯罪的基本类型及其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5 21:45:07 239 人看过

犯罪过失的基本类型:1、粗心大意的过失,必须预测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危害社会的结果。粗心大意没有意见,发生了这样的结果2、过于自信的过失,预测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相信可以避免,发生了这样的结果。犯罪过失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1)犯罪过失认识因素犯罪过失认识因素是犯罪过失成立的前提,行为者在当时的条件下具有认识危害结果的能力,但由于疏忽没有预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缺乏认识,或者行为者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可能性,但由于过高估计了避免危害结果的有利条件,实际上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危害社会。因此,不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实质上都是缺乏认识的。如果真正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是不会决意实施其行为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行为者没有社会危害意识。(二)犯罪过失的意志因素犯罪过失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但未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注意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所以犯罪过失的本质在于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

简述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及其冲突的处理原则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刑法典属于普通刑法。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定的人、特定时间、特定地域或特定事项(犯罪)的刑法。一般来说.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属于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适用原则为:

(1)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刑法条文与特别刑法条文时,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仅适用特别刑法。

(2)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同等效力的特别刑法条文时,则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仅适用新的特别刑法。

(3)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效力不同的特别刑法条文时.则应适用效力更高的特别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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