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及其完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18:03:10 89 人看过

第一部分意义及历史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另外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也有相应规定。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决的法院主动逐级报送到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进行核准的程序。在刑事诉讼中,该程序的特点在于:

1.其适用的对象是单一和特定的,即只能是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本文主要讨论死刑立即执行的有关复核程序的问题)

2.其适用的时间是在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裁定以后,是死刑判决生效并交付执行的最后障碍。

3.其适用的方式是下级审判机关依法定条件主动报送,而非由上诉或抗诉引起。

所以,死刑复核程序是不同于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别程序。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相对于其它刑罚而言,死刑的特点在于其极端严厉性的后果,而且这种后果是无法变更和弥补的。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正是基于这种特点而设置的,其意义体现在以下两点:

1.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防止错判死刑,误杀无辜,保证司法公正在每个死刑案件中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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