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报废的规定是什么
船舶是一种主要在地理水域作业的人工车辆。民用船舶一般称为船舶,军用船舶一般称为船舶,小型船舶一般称为船或艇,统称为船舶或艇
根据中国《旧运输船舶管理条例》第25条,旧运输船舶达到本条例附录规定的特殊定期检验船龄,继续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达到特殊定期检验船龄前后半年内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殊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报批准其经营水路运输的主管运输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对通过专项定期检验并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旧运输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第一次特殊定期检验期满后每年申请一次特殊定期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应当报批准其经营水路运输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应当通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二十七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特别定期检验或者特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旧运输船舶,应当第二十八条船舶达到本规定附件规定的强制报废年限的,应当予以报废。
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操作证书的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规定的强制报废日期规定
海船船龄标准:强制报废一类船舶,船龄超过25年;强制报废船龄在30年以上的第二类船舶;强制报废船龄在31年以上的第三类船舶;四级船舶被强制报废,船龄超过33年的;V类船舶强制报废,船龄超过34年
内河船龄标准:I类船舶强制报废,船龄超过25年;强制报废船龄在30年以上的第二类船舶;强制报废船龄在31年以上的第三类船舶;IV类船舶(包括黑龙江水系船舶)被强制报废船龄超过33年(39年以上);五类船舶(包括黑龙江水系船舶)被强制报废,船龄超过35年(41年以上)
II。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船舶所有权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后续取得
根据法律规定,原始取得是直接取得所有权。船舶的原始购置主要是建造。新船建造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此外,国家还可以采取没收、扣押、征用等形式,保留船舶的原始所有权。购买新船舶也是取得原船舶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连续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船舶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主要形式包括购买旧船、继承、赠与、保险委付等
根据中国《海商法》第九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无论以何种形式取得,均应由登记机关签订书面合同并登记。未注册的船舶所有权应获得合同,合同在双方之间生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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