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根据不同伤残等级和地区进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工伤待遇是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来支付给员工用于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具体情况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来执行,一般来说是由工伤保险来进行支付的,但如果因违法而导致的工伤事故,那么工伤保险是不予赔偿的。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文件,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伤、职业病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该条例对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康复待遇、护理待遇、误工补贴、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其中,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工伤药品费用、工伤康复费用等;康复待遇包括工伤康复费用、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等;护理待遇包括工伤护理费用等;误工补贴包括工伤职工因工伤影响工作期间误工工资、工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误工工资等;死亡补助金是对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统称;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对由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生活困难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抚恤金。
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程度、工伤类型、年龄、性别、职业等不同情况,设定了不同的伤残等级和对应的待遇标准。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的生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了合法权益保障,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风险控制和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这些项目的具体标准根据工伤程度、工伤类型、年龄、性别、职业等不同情况而设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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