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的取证过程一般是被害人要写书面的报案材料,写明被骗过程,提供线索。如提供嫌疑人特征、诈骗数额、如何交付财产、嫌疑人的诈骗手段等,公安机关可以制作询问笔录,详细了解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报案后,立案侦查采取措施,收集犯罪证据:抓获嫌疑人进行讯问,制作笔录,查明嫌疑人户籍信息等相关信息。向银行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嫌疑人涉案财产、银行账户,刑事拘留后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逮捕嫌疑人后继续侦查。
而诈骗罪需要的证据:对方虚构事实和受骗付款的证据,及向对方索要对方不给或失去联系的证剧。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案件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一、招摇撞骗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三、招摇撞骗罪的量刑
犯本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在现实中总会和其他相关的诈骗行为相混淆并且在量刑上发生变化,所以在被欺骗后应该及时准备好证据交给公安部门才能将案件成立,而取证的过程往往都是从书写相应的被骗事实开始,报警后交给警察的所有证据也必须是合法且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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