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
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调研主要集中在以下二个问题:
(一)刑事法律援助的条件。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法院指定过来的,而且法院指定过来的案件基本上都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和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的。对这三类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下称《条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因此法律援助中心对这三类案件都提供了法律援助。但是,对于《条例》第11条所规定的三类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很少,法律援助中心基本上没有为这些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另外,在一起涉嫌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案件中,6名被告人均没有委托辩护人,其中有3名被告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共同犯罪的案件,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规定,向法律援助中心送达了为6名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函,但是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到财力和人力的限制,只为其中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3名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而对其他三名被告人没有提供法律援助。
(二)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如上所述,我们调研4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目前援助的刑事案件基本上是法院指定过来的案件,对这类案件的法律援助4地目前基本上遵循同样的程序:第一、法院向法律援助中心送交《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一审判决书副本;第二、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后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送交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回函;第三、法律援助中心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指定专职法律援助人员或律师事务所办理;第四、指定律师事务所办理的,由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或不具有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办理;第五、援助人员办理案件;第六、结案后,办案人员写出结案报告,连同会见笔录、阅卷笔录、庭审笔录、判决书等一起装订,送交法律援助中心存档;第七,法律援助中心对援助卷宗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社会律师支付办案补贴。
二、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经济补贴问题
在被调研的上述4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具体指定案件承办人亦各有不同。除大理州及所属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全部靠指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即社会律师)承办具体法律援助案件外,其他地区法律援助中心基本采取以本中心工作人员为主,委派社会律师为辅的方式承办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案件。之所以如此,也是各地法律援助中心为缓解经费紧缺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因为法律援助中心对本中心工作人员(绝大部分为司法局在编公务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具体承办案件不再支付任何补贴,属于拿工资办案,完成数量的多少将作为年终政绩的考核标准。
对于指定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各地均采用支付定额基本办案成本的方式,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与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同等对待,办案成本补贴的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的经济以及办案地的远近有所不同。如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规定一审案件成本补贴为300元/件~800元/件;西双版纳州法律援助中心统一规定办案成本补贴300元/件;而景洪市则通过司法局下达行政命令,要求每位注册律师每年必须义务办理2件援助案件;丽江市则规定每位社会律师每年必须义务办理一件援助案件,超额部分按200元/件~500元/件补贴;大理州统一规定办案成本补贴150元/件。
即便是如此低的办案补贴,各地法律援助中心也没有按时如数支付,大部分律师办案补贴至今仍没有着落。为此,我们通过与部分多次接受指定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量较多的社会律师进行座谈时发现,绝大多数社会律师对现行的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经济补贴标准以及支付方式虽有怨言(标准过低,支付不及时),但都表示可以理解,并能尽职尽责完成指定辩护义务。如大理州屈华彩律师于2002年承办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张家良故意杀人案,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屈律师从接受指定到最终结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历时近半年,多次前往案发地宾川县调查取证,会见被告,并亲自前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二审法官提交被告无罪证据,并交换辩护意见,行程数千公里,耗资数千元,最后以被告张家良无罪释放告终。据大理州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介绍,该案律师经济补贴仅250元,而且当时法律援助中心经费紧张,并没有及时支付,是以口头欠条形式结案的。
三、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
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援助,其直接目的就是帮助其有效地行使辩护权。然而,当援助机构指定的辩护人无力或不愿提供积极有效的辩护时,对被追诉人的此项法律援助就变得毫无意义。为了保证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6条特别强调:任何没有律师的人在司法需要的情况下均有权获得按犯罪性质指派给他的一名有经验和能力的律师以便得到有效的法律帮助,如果他无足够力量为此种服务支付费用,可不交费。据此,实施刑事法律援助的主体必须是有经验和能力的律师,提供的援助必须是有效的法律帮助。《条例》第6条也特别强调: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据此,在刑事诉讼中为被追诉人提供的法律援助必须是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就刑事辩护而言,究竟什么样的法律援助是有效的法律帮助或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呢?联合国相关司法文书和我国立法并没有就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标准作出规定,实践中影响刑事法律援助辩护质量的主要因素是辩护权利的立法保障和兑现状况(包括调查取证权、会见权、阅卷权)。从此次调研的结果来看:
(一)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者对援助的案件基本上无力调查取证。其原因有三:一是如上所述,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者接到案件后离开庭的时间很短,根本来不及调查取证;二是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经费过低,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者若要调查取证,其车旅费往往得自掏腰包,长此以往,律师也难以承受;三是与委托辩护一样,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调查取证也面临着检控方滥用《刑法》第306条的风险。当然,对援助的刑事案件,律师不调查取证也并非绝对,调研中我们就发现了一起律师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最终使被告人获得无罪释放的成功案例。比如上述大理州屈华彩律师所办理的案件就是属于较典型的一例。
-
关于法律援助补贴的办法
349人看过
-
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调研报告
96人看过
-
刑诉法中关于法律援助的具体内容
317人看过
-
关于法律援助律师怎么请?
495人看过
-
法律援助人员应向法援机构报告的情形
98人看过
-
调查报告:关于农村征地补偿的研究
137人看过
-
在哪儿可以寻求有关于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湖北在线咨询 2021-12-12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向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提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证明文件。《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生效,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根据本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未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或者指定辩护:(1)依法要求国家赔偿;(2)要求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要求支付养老金
-
刑事犯罪情况调研报告的相关规定是哪些的呢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4-05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记录封存】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
关于终止法律援助的例句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1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
关于交通事故的法律援助怎么申请湖北在线咨询 2023-09-25交通事故中当事人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法律援助的时间调查广西在线咨询 2023-01-21各个地方对法律援助的审批所需要时间不大一样,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如果证明等材料齐全的话,有的一天能完成,有的当天就可以完成,而有的需要十多天,也是符合规定的,根据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整理出以下内容,供您参考: 申请法律援助材料和审批时间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有关单位出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