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环境管理,充分发挥监察、监测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结合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对内部运行程序作如下规定:
1.建管处应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或审批意见及时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县(市、区)的抄送各县(市、区)环保局。
2.市监察支队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环境监察,要求对市直企业施工现场的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须现场记录,格式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检查记录》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违法行为应制作笔录,由监察支队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凡须处罚的,由监察支队提出初步意见,由局法制处制作处罚通知书。施工期满后监察部门,应对施工期间环境保护情况提出明确的结论性监察意见,移交给建管处作为是否同意进行试生产的依据。县(市、区)项目由各县(市、区)环境监察部门负责监察。
3.对六大类和处于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建管处接到试生产(运行)申请后应及时会同监察部门赴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监察结论审批是否同意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建管处将同意试生产的文件即盐城市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境保护核准通知单发给建设单位、监察单位、监测单位。监察支队据此进入试生产阶段的监督检查工作。在试生产期满结束前将监察报告移交给建管处。
4.监测单位在接到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委托后,应按要求编制监测方案,由建管处批准后实施,由市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的验收监测报告应及时移交给建管处。
5.建管处在接到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对建设项目的总结、监测报告、监察报告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长同意后组织验收。
6.试生产运行期间的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和三同时验收后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污控处向企业发放。
7.建管处在管理中,对未领取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同意试生产;对未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同意正式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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