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应注意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0:12:25 262 人看过

(1)诉讼保全的适用应当符合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通常以书面形式提出。但在特殊情况下,确有书写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备案并附具,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时间要及时。诉前保全申请时间为诉前,诉讼程序尚未启动的;诉前保全申请时间为诉讼程序启动后,人民法院判决前,判决生效后不得申请保全。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提交的案件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必须采取诉讼措施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及时。

3。请求的对象和范围应当明确。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于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车主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以防误查封、扣押他人财产。申请保全的措施应当具体。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撤回、扣押等。当事人请求法院采取措施,必须明确、具体,不得含糊,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5。申请条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申请诉讼保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诉讼保全案件必须是给付诉讼,或者给付诉讼的组合,即诉讼必须有给付。简单的确认变更行为没有给付内容,不适用于诉讼保全。(2)必须有诉讼保全的前提。必须有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和不可弥补的后果。

6。申请人应提供担保。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而采取的紧急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防止申请人败诉后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应当同时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财产优先权的实现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解释没有承认申请人对其依法申请保全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因此,申请人在支付保全费、提供担保、承担保全赔偿风险后,实质上对**财产没有任何优先权,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平均成本较低,实质上有违司法公正。实行按比例分配,有悖于立法建立保全制度的初衷。这是表面上的平等,本质上掩盖了不平等。这也为拖延执行和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创造了条件,大大降低了公众的法律公信力。**作为一种特殊的优先权,财产一旦受损,将直接影响申请人优先权的最终实现。因此,应加强立法,保护一般债权人的优先权。同时,对实施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在执行过程中,首先应当保护申请人的债权。如果**财产中有许多人,财产应按优先顺序而不是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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