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余杭区土地使用税的几个新政策
2016年1月1日起余杭区土地使用税主要变化如下:
1、土地使用税额标准提高
(1)一级土地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原为12元);
(2)二级土地为每年每平方米10元(原为8元);
(3)三级土地为每年每平方米5元(原为4元)。
2、按“亩产税收”贡献情况分类
(1)在本行业“亩产税收”贡献得分排名前15%(含)的为A类;
(2)排名列15%-50%(含)的为B类;
(3)排名列50%-80%(含)的为C类;
(4)排名80%以下的为D类。
3、实行差别化减免。
(1)A类纳税人,可给予90%(含)以下幅度的减免。
(2)B类纳税人,可按给予75%(含)以下幅度的减免。
(3)C类纳税人,可给予60%(含)以下幅度的减免。
(4)D类纳税人一律不予减免。
4、有重要违法行为的一票否决减免。
(1)受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企业;
(2)安全生产未达标的企业;
(3)节能降耗未达标的企业;
(4)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二、关于印发《余杭区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余政办〔2015〕2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财政局(地税局)牵头拟订的《余杭区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第17
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三、余杭区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精神,按照《杭州市区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5〕167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1、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目标,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以“亩产税收”为标尺,通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或适用税额标准、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税收贡献大、发展前景好、符合转型升级导向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合理、节约使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
2、实施对象
本方案的实施对象为余杭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实施对象按行业划分为制造业和服务业(包括制造业以外的所有其他行业,下同)两大类。对经营业务涉及两个行业的企业,以其主营业务作为行业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的,按照销售比例就高原则确定。
3、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及税额标准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
按照杭州市政府要求,余杭区实行市区统一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并结合我区土地级别和城市规划,从2015年起,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调整后,原一级土地范围不变,扩大二级土地范围,缩小三级土地范围。
一级土地:临平城区北至星光街;东、南至临东路为界;西至望梅路。
二级土地:临平城区除一级土地以外的临平·东湖街道、南苑街道、星桥街道、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兴旺工业城)以及原钱江经济开发区(东至荷禹路,南至宁桥大道,西至09省道,北至京杭运河);未来科技城(东至绕城、南至文二西路、西至东西大道、北至宣杭铁路)和良渚新城(东至京杭运河,南至余杭与杭州城区分界线,西至莫干山路,北至良运街)。
三级土地:除一、二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土地。
调整后原一级土地范围不变,二级土地范围增加了原钱江经济开发区、未来科技城、良渚新城部分区域,三级土地范围相应减少。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
一级土地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二级土地为每年每平方米10元,三级土地为每年每平方米5元。
4、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一)分类。对同一行业使用5亩(含)以上土地的纳税人,按照上一年度的“亩产税收”贡献情况分为ABCD
四类,其中,在本行业“亩产税收”贡献得分排名前15%(含)的为A类;排名列15%-50%(含)的为B类;排名列50%-80%(含)的为C类;排名80%以下的为D类。对于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直接确定为D类(由国土余杭分局和企业所属平台、镇街共同认定)。
对金融保险业、石油化工业、邮电通讯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烟草、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一律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征税,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减免政策。
(二)分类评价方法。以上一年度“亩产税收”贡献情况为主要指标,按得分高低对纳税人进行排名。
亩产税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合计/实际用地亩数。
税款合计包括上年度国、地税实际入库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包括消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水利建设基金、委托代征税款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
用地亩数是指纳税人实际使用的以亩计量的年均土地面积。
(三)有关减免政策。
1、差别化减免。
(1)A类纳税人,可按其当年实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90%(含)以下幅度的减免;亩产税收贡献特别大的企业最高减免比例可达到100%。
(2)B类纳税人,可按其当年实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75%(含)以下幅度的减免。B类企业中符合我区发展产业导向的重点培育企业以及自认定年度起未满3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幅度可达到85%(含)以下。
(3)C类纳税人,可按其当年实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60%(含)以下幅度的减免。C类企业中的符合我区发展产业导向的重点培育企业以及自认定年度起未满3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幅度可达到70%(含)以下。
(4)D类纳税人一律不予减免。
2、鼓励类减免。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虽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但确属发展前景较好的,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并报主管地税部门备案,从报备年度起1—3年内可按A类纳税人享受减免政策。
3、特殊情况处理。对用地亩数在5亩以下的纳税人、当年新办和注销的纳税人及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执行差别化减免政策。
4、一票否决。对纳税人在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一律不予减免:
(1)受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企业;
(2)安全生产未达标的企业;
(3)节能降耗未达标的企业;
(4)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本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地税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税额标准提高、按“亩产税收”贡献情况分类、实行差别化减免以及有重要违法行为的一票否决减免这四个方面。土地使用税的相关问题比较常见,所以有关的新的政策大家需要适当的了解一下,如果真的不太清楚,建议向律师进行咨询。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哪些契税政策
155人看过
-
新疆土地使用税政策减免审批公告的内容有哪些?
178人看过
-
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有哪些优惠政策
121人看过
-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涉及相关政策有哪些
370人看过
-
残疾人的土地使用税有啥政策?
498人看过
-
贫困地区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政策
499人看过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 更多>
-
2022年土地使用税新政策是什么的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15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标准是:土地使用税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至24元;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0.6元至12元。
-
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优惠政策有哪些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10个人所有非营运用的房产可以享受免税,企业创办的用于自用各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以及医院可以享受到免税;经过房屋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一致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房产税,对于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力量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可以暂免房产税。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
-
残疾人的土地使用税有啥政策?青海在线咨询 2021-10-25我省在纳税年度内每月平均配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公司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5%(包括25%),实际配置残疾人数超过10人(包括10人)的公司免除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除了配置残疾人的比例和人数的要求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机构享受免税政策的同时,必须满足以下4个条件:(1)依法与配置的各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包括1年)的劳动合同和服务合同,配置的各残疾人在机构实际工作。(2)为配置的每个残疾人每月全额缴纳公
-
农村土地使用权2017年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政策河北在线咨询 2021-10-29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化的保障机制。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明确入市范围。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
2017年新政策土地使用税怎样减免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03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