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中关于仲裁机构的约定--兼评我国仲裁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0:21:26 169 人看过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颁布,于199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仲裁法的颁布和施行,统一了我国过去种类繁多的仲裁,消除或减少了我国过去国内仲裁行政色彩浓、国家干预多的状况,对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提高各界人士对仲裁的认识和重视,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英文摘要]:

[关键字]:

[论文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颁布,于199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仲裁法的颁布和施行,统一了我国过去种类繁多的仲裁,消除或减少了我国过去国内仲裁行政色彩浓、国家干预多的状况,对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提高各界人士对仲裁的认识和重视,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无论是从仲裁法本身的规定,还是从其施行的实践看,仲裁法中的一些规定是否妥当,尚有待于研究。本文仅就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的约定对有关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影响所做出的规定作一探析。

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他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有必要在此先提一笔的是,上述条款中使用仲裁委员会一词多有不当。该词对国内仲裁而言,倒无不妥,国内仲裁机构已统一要求使用某某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但国际或涉外仲裁则不然。现各国设立的国际仲裁机构名称各异,如仲裁中心、仲裁院、仲裁协会等,还有一些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到被申请人所在国仲裁机构仲裁,因此在仲裁法中要求选定仲裁委员会显然不够准确,不如使用仲裁机构一词更为适当。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源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如果仲裁协议无效,所进行的仲裁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会随之无效。由此可见,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的认定是仲裁是否有效的决定性因素,是至关重要的。归纳上述条款的规定,一项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如下:仲裁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且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事项,所约定的仲裁事项未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明确。也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书面方式订立了仲裁协议,表明了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愿,该争议属法律允许仲裁的事项,但如果仲裁协议中未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为无效协议。很显然,仲裁法是将仲裁机构的约定和约定的明确性作为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一项认定要素,是作为一项强制性的要求提出来的。该项规定或要求是否妥当,很值得商榷。

一、关于仲裁协议中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问题

纵观各国的仲裁立法,把仲裁机构的约定作为仲裁协议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是罕见的。一般来说,各国法律除对仲裁协议采用书面形式外,对仲裁协议的内容只强调其应表明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愿。例如,澳大利亚关于仲裁协议的要求就是仲裁协议应是书面的,只要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愿是明确的,仲裁协议便是有效的。比利时的《司法法典》第1677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由表明其仲裁意愿的经当事人签署的书面文件或其他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在法国,依其《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是:仲裁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仲裁协议中指定了仲裁员或约定了指定仲裁员的方式,如果仲裁协议关联到仲裁机构则另当别论。在判例法中,如果当事人实际参加了仲裁程序,视当事人以参加仲裁的行为有效地取代了无效的仲裁协议,仲裁是有效的。依《日本民事诉讼法》第786条规定,在当事人有权提交解决的争议的范围内,将争议提交一名或数名仲裁员解决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日本法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没有规定具体的要求。美国1950年《仲裁法》第32条规定,仲裁协议是指将现有争议或未来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无论该仲裁协议中是否指定了仲裁员。

已有100多个国家加入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在美国纽约签订,统称纽约公约)第二条一款规定,当事人以书面协定承允彼此间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任何争议,如涉及可以仲裁解决事项确定的法律关系,不论其契约性质如何,提交仲裁时,各缔约国应承认此项协定。纽约公约在关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款中列出了四项理由,其中之一为仲裁协议无效。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状态下;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的时候,根据裁决作出地国的法律,仲裁协议是无效的,被请求承认和执行裁决的主管机关,可根据反对裁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不难看出,纽约公约本身所规定的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标准有五条:

1、仲裁协议是否采用了书面形式;

2、协议是否表明了提请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愿;

3、仲裁协议中约定提请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是否属于可仲裁事项;

4、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5、根据可适用的法律,仲裁协议是否属于无效协议,而该第5条标准正是与本文讨论有关的问题。

如前所述,各国仲裁法多没有把仲裁机构的约定作为仲裁协议的一项有效要件,纽约公约也没有直接作出这种规定。而我国仲裁法中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也许是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对临时仲裁尚不予认可或不想认可,而仅仅认可仲裁机构。所谓临时仲裁,是指不要常设仲裁机构的协助,直接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的仲裁。仲裁庭处理完毕案件即自动解散。那么,在当事人约定以临时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情况下,临时仲裁协议中自然不会约定仲裁机构。显然,依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由于临时仲裁协议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临时仲裁协议将无一例外地被认定为无效仲裁协议,除非双方当事人另就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换而言之,由于我国仲裁法没有对临时仲裁作出任何规定,加上仲裁法把仲裁机构的约定作为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性的一项要件,所以可以说,在法律上,我国现行仲裁法对临时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不予认可的。

在经济文化往来如此广泛频繁、交通通讯如此迅捷发达的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对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所表现出的共同意思或意愿普遍予以尊重和重视。这种尊重和重视体现在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条款,对当事人选择的可适用的法律、对当事人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等诸多方面。当事人约定通过临时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在国际上已得到普遍的尊重。从各国立法实践看,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都不否定临时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在司法实践中,也都认可临时仲裁,承认临时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除非由于当事人的原因,临时仲裁协议是不可执行的。有的国家甚至在临时仲裁协议不可执行的情况下,仍通过法院以司法补救的方式使其成为可执行的协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1日 20: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机构相关文章
  • 新加坡国际仲裁关于仲裁申请或仲裁通知的规定
    拟依本规则提出仲裁的当事一方(以下简称为申诉方)应向当事另一方发出仲裁通知,该通知应包括或附具以下内容:(1)将争议提交仲裁的申请书;(2)仲裁当事各方的名称和地址;(3)仲裁条款或单独仲裁协议的证明;(4)与争议有关的合同证明;(5)关于争议的性质及其具体情况的简要说明和申诉请求;(6)当事各方事先达成的仲裁事项的协议,或者申诉方据此提出的建议。仲裁通知还应包括:(1)依本规则7.1和7.2指定独任仲裁员或指定机构的建议;(2)依本规则8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及(3)本规则17规定的关于对争议案件的陈述。收到仲裁通知的日期为仲裁开始的日期。申诉方应向秘书长提交他已向被诉方发出的仲裁通知的副本。当事各方还应向秘书长提交向对方发出任何其他通知的副本,包括通知书、信件及有关仲裁程序的建议。如果当事各方已就除主席以外的指定机构达成协议,应将该指定机构的名称通知秘书长。
    2023-06-06
    396人看过
  • 我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执司法协助的规定
    1、与我国签订了司法协助协议或条约的国家当事人,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经最高法院审查后,交有关高级法院指定有关中级法院办理。办妥后,由有关中级法院将有关材料和送达回证经高级法院退最高法院。我国法院需向缔约的外国一方请求提供司法协助,应按协定的规定定提出请求书,所附文件及相应的译文,经有关高级法院审核后报最高法院办理。2、对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只要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可根据公约办理。根据公约,我国指定的送达的机关是司法部。具体程序如下:(1)公约成员的驻华使领馆将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交最高法院,再由最高法院交有关法院送达当事人。送达证明由有关法院交最高法院退司法部,由司法部交该国驻华使领馆。(2)公约成员国有权送达文书的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直接送交司法部请求我国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由司法部交最高法院,再由最高法院
    2023-04-16
    315人看过
  • 涉外合同中,双方约定由外国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是否有效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裁决。故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外商与贵公司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主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因此外商与贵公司约定的由某外国的某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有效。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包括:1,仲裁事项,即提请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事项必须订得概括而且明确,不可遗漏。2,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唯一而明确。如果约定临时仲裁庭仲裁,则应订明组成仲裁庭的人数及如何指定,亦即采用什么程序审理等;如果约定在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则应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3,仲裁程序,规定进行仲裁的程序和手续。包括如何提出申请、如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何审理、如何做出裁决,以及如何收取仲裁费用等等。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哪国法律。如果当事人对适用的实体法未作约定,则仲裁庭将根据仲裁所在地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4,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应明确是一
    2023-03-15
    153人看过
  • 仲裁条款约定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有效吗
    某些仲裁条款可能约定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仲裁机构。2006年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许多国家的商事仲裁机构都不只一个。中国现有仲裁机构已经超过200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拟订仲裁条款时可能选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在此前的仲裁实践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均持宽容的态度。但按2006年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则在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且当事人未能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仲裁协议无效。该规定推翻了此前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原有对于该问题的看法。一种特殊的情形是当事人约定了两家仲裁机构,但作了唯一性限定。例如,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
    2023-05-01
    317人看过
  • 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要符合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的无效。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分别规定了可以仲裁的范围和不可仲裁的范围。其中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以的争议都属于可仲裁的事项,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A、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例如,甲某与乙某就离婚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仲裁协议,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那么这个仲裁协议肯定是无效的,因为该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又比方讲,一个老先生生后留下一栋房子,他的三个子
    2023-05-01
    141人看过
  • 两个仲裁机构在仲裁协议中的有效性问题
    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需要具体分析。某些仲裁条款可能约定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有效吗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般都会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一旦协商不成引发诉讼纠纷,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往往是“兵家”必争之地,诉讼成本、地区差异性等因素,都影响案件进程甚至案件结果。在实务案件中,对于合同中涉及或裁或审条款的约定,通常情况下法院会认定该仲裁条款约定无效,案件由法院进行管辖。根据《仲裁法》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2023-07-06
    459人看过
  • 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合同仲裁协议无效
    唐先生是一个个体户,前段时间跟别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我们听说仲裁委打官司比较快,于是就约定了,如果发生纠纷的话,通过仲裁的形式来解决,不去法院。现在,对方没有付款,唐先生想去申请仲裁,但仲裁委回复说我们没有约定仲裁机构,需要我们补充约定仲裁委,否则要去法院起诉。请问:我们签订的合同有什么问题吗?唐先生反映的问题涉及到仲裁协议或者是仲裁条款的签订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本案中,您签订的合同,虽然有约定以仲裁的形式来解决纠纷,但没有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您可以与对方达成补充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如果协商不成的话,那么就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了。
    2023-06-06
    434人看过
  •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员资格的规定
    仲裁,关键是需要建立一支素质良好的仲裁员队伍.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员首先要公道正派,并具有较高法律、业务素质。《仲裁法》第十三条对仲裁员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且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井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2023-06-06
    178人看过
  • 仲裁条款是否属于仲裁协议
    一、仲裁条款是否属于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所以仲裁条款属于仲裁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怎么约定当事人协商决定:出现了合同争议后,将合同争议交由某一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这样的合同约定就是仲裁条款。仲裁条款的约定目的在于,合同如发生争议,将合同争议交由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来裁决,排除了人民法院对该案
    2023-04-27
    370人看过
  • 仲裁协议就是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吗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仲裁协议做为整个仲裁活动的前提和基本依据,有着如下法律特征:(一)仲裁协议只能由具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否则,就不可能在有关合同发生争议时约束各方当事人。如果有关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时提出证据,证明他不是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或订立时没有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那么仲裁协议无效,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二)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仲裁协议一经签订,就成为仲裁委员会受理合同争议的凭据,同时在申请法院执行时,也以它作为撤销裁决或强制执行的依据。(三)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果是以仲裁条款的形式写入合同,那就是合同的zd重要组成部分,其他条款的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单独
    2023-05-01
    489人看过
  • 仲裁协议选定2家仲裁机构有效吗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一、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1、双方进行协商解决;2、若协商不成,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若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
    2023-04-12
    402人看过
  • 仲裁中关于降薪问题的法律规定
    仲裁委员会是独立行使仲裁权的机构,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擅自降薪的争议,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仲裁遵循协议仲裁、或裁或审、协议管辖、不公开仲裁、独立行使仲裁权和一裁终局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擅自降薪,不论降薪幅度大小,双方因此而产生争议的,劳动者都可以申请仲裁。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而对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争议,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之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企业降薪必须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才能实施。仲裁要遵循的原则:1、协议仲裁的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是劳动仲裁的除外;2、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3、协议管辖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
    2023-11-16
    371人看过
  • 多家仲裁机构在仲裁协议中的选择和应用
    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需要具体分析。某些仲裁条款可能约定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6、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7、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8、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
    2023-07-03
    204人看过
  • 关于外国仲裁的特别规定
    涉外仲裁委员会
    第六十五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六十六条外国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外国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外国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任命。第六十七条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贸、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国人中指定仲裁员。第六十八条涉外仲裁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第六十九条涉外仲裁,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也可以在笔录中注明要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可以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条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裁定撤销。第七十一条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2023-05-07
    318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仲裁机构
    相关咨询
    • 涉外仲裁条款中规定的仲裁条款中无效的仲裁条款的,仲裁机构如何处理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01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管辖权属于协议管辖权,此不同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后者的管辖权起于国家的司法主权,具有强制性,不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为管辖的前提条件。虽然国际民事诉讼中也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是在特定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特定国家法律规定的种种条件的限制,当事人协议的自
    • 确认仲裁机构名称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效力有效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2-12
      [2005]民立他字第55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鲁立请字第1号《关于如何确认仲裁机构名称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未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实体纠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认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仲裁协议无效的,应
    •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关于仲裁条款的约定包括哪些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23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包括:1,仲裁事项,即提请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事项必须订得概括而且明确,不可遗漏。2,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唯一而明确。如果约定临时仲裁庭仲裁,则应订明组成仲裁庭的人数及如何指定,亦即采用什么程序审理等;如果约定在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则应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3,仲裁程序,规定进行仲裁的程序和手续。包括如何提出申请、如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何审理、如何做出裁决,以
    • 仲裁协议中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确定仲裁机构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
    • 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怎么办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9-22
      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应当认定无效。当事人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机构和仲裁事项,发生纠纷时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