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
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
寻衅滋事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83人看过
-
寻衅滋事罪请律师要注意哪些问题?
62人看过
-
寻衅滋事罪可以解决问题吗?
80人看过
-
寻衅滋事罪共犯认定问题研究
286人看过
-
非法集资若干问题的意见是什么
370人看过
-
团伙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问题
134人看过
讨债需要下列证据: 1、借据、收据、合同等能够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材料; 2、原告应当提供自己将标的物交付给被告的时间、地点及交付经过的证据材料; 3、对债务担保或者连带责任人,应提供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 更多>
-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北京在线咨询 2023-08-30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
非法集资若干问题的若干意见是什么?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嫌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建议云南在线咨询 2022-01-18经对本案认真分析,现提供如下简单意见,下面的意见先从整个案件作出分析,同时侧重于对你所关心的问题在其中均有涉及回答,你的问题也只有结合整体案情进行分析,才能回答得更充分些,尽量回答得有针对性些: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第一、本案涉及的是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的问题。在某些客观要件方面,上述三罪存在竞合之处,比如刑法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
-
寻衅滋事和任意毁财问题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121、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