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小区停车位的真正权利主体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5 15:54:14 306 人看过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成为有车一族,小区的车位也显得越发紧张,围绕着小区停车位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究竟谁是小区停车位的真正权利主体?业主购买了停车位每月还应不应该缴纳停车费?停车位的收益应该归谁?这都是应该弄清的问题。

据了解,住宅小区内一般有三种类型的车位,如下:

1.小区地下产权车位,指在小区的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类车位属于车位的建造单位。小区的购房业主通过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车位,并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即成为车位的专有产权人。

2.小区地下人防车位。这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这类车位的权属属于国家。

3.小区地上车位,指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用于临时停放车辆的车位。小区的地上车位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的车位。小区建筑区内规划建设的车位显然是属于开发商所有。那么,规划外新增的车位呢?《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的,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城市化说得简单点就是集约化、规模化,再简单点就是修路跑车、盖房子装人。说复杂点就是提高文明程度和现代化水平,抽象点分享改革与社会主义建设成果。

宏观和微观面上的问题都太复杂,就说商品房车位产权的归属问题。作为业主你认为产权应该归属谁?

首先、车位配建谁给谁配建,毫无疑问给业主,供业主使用。不管是地面还是地下车位都是按照规划技术管理条例或法规确定配建数量,比如按建筑面积100平米1个车位,商业1.5个,地铁场站附近100平米2个,各地有差异。因为开发商拿到土地使用权,建设开发的目的是变成商品出售获利,当出售超过70%的面积后,该地块的使用权自然归业主所有。

其次、不管地下和地上车位投资的多少,都是基于商品属性,也同时都是建立在业主的集体利益之上。没有业主也就没有房屋出售,除非开发商是给自己一个人改的。而地下车位虽然有独立空间,但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使用的是业主的公共空间——道路。

再次、在成本预算当中,开发商的楼面地价是摊在全部土地当中,不是为地下车库单独摊销。也就是说全体业主买了地下车位的土地使用权。这与是否将地库车位面积计入房屋面积分摊无关。

最后、法律层面应更加倾向保护业主权利。业主是自由个体组成,缺乏组织性,不一定具有房地产方面的专业法规知识,属于权利伸张的弱势群体。如果不从产权法方面界定清楚,就无法获得不动产登记的合法性,造成“历史遗留问题。”

目前法律与现实如何执行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法律规定的模棱两可,很难保障业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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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5日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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