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权行使的懈怠与滥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33:39 462 人看过

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民事强制执行权是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的,这为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交易安全,保障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发挥了空前的不可或缺的司法作用。然而,民事强制执行权作为一项重要国家权力,给中国社会发展、经济腾飞带来诸多好处的同时,也存在着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尤为突出的就是民事强制执行权的怠于行使与滥与行使问题。

所谓民事强制执行权的怠于行使与滥与行使,是指人民法院相关执行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行使执行权的过程中,对那些符合执行程序、应予执行的案件故意拖延给予处理或者在处理过程中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损害执行当事人相关权益的行为。当然,执行工作一直是长期困扰法院的难题,对于任何一个在执行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想使之得到很好的解决,首先要对问题形成的原因进行透彻的分析。在这里,笔者着重从这个方面对民事强制执行权怠于行使与滥与行使的问题作出一些探讨,并积极筹划、涉及解决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空间。

一、探究造成执行权怠于行使与滥与行使的原因。

(一)、相关立法及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空白领域和薄弱环节。我们知道,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在我国起步相对较晚,现有的法律规定又较为原则、不够具体和完善。当然,《执行规定》以及2008年9月8日出台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若干规定将执行工作过程涉及的诸多程序进行了细化,但是执行工作本身千变万化,错综复杂,为了更好的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相关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与整合,争取为执行工作创造一个更为优越、良好的法律环境。另外,有关执行工作的制度性建设也不够健全,使得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很大的随意性,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机制,这是造成司法实践中民事强制执行权怠于行使与滥与行使的首要原因。

(二)、执行权行使主体本身存在的问题。

1、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工作责任心不强。

在长期被一些地方法院的领导忽视和曲解中,相当一部分与水准相差深远的人员以帮助债权人要钱的心态走进了执行队伍,这部分人搞执行工作前搞审判工作,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学习不够、理解不透,缺乏必要的理论修养,更谈不上用这些理论去指导自己的执行工作;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骨头案件搁置起来,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还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生硬,加上个别情况下当事人言语刺激,很容易造成执行权的怠于行使和滥与行使。

2、人情案和关系案也是造成执行权怠于行使与滥于行使的重要诱因之一。

法院相当一部分执行人员违反相关执行法律法规,办人情案和关系案,甚至接受吃请和贿赂。结果就是与申请人关系好的,就违法执行,肆意损害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人关系好的,就寻找借口,故意拖延不予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实现。

(三)、执行工作本身的性质与特点使然。

1、执行工作千变万化,纷繁复杂,开展的难度非常大,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面临着各种障碍和难题,执行工作这种自身的性质与特点使得法院干警都不愿意从事这份工作。相当一部分干警会认为审判工作好搞,且执行工作又苦又累,任务重,压力大,在同样待遇的条件下他们更倾向于从事审判工作。所以这种工作性质使一部分执行人员从一开始就处于被动地位,造成执行权怠于行使的后果自不待言。

2、执行工作的突出特点是出差多,人员流动性大,工作中直接和金钱财务接触,受到的诱惑更大更直接,加上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这就为民事强制执行权怠于行使和滥与行使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另外,目前执行工作的运行模式是集中行使,其行使基本上依赖于当事人员的自觉性,而自觉性毕竟是有限的,以致于使得执行人员不依法行使执行权的现象时常存在,或怠于行使执行权滋生执行难,或滥与行使执行权出现执行乱。

3、法院执行人员结构的调配存在不足,也容易造成执行权的怠于行使。一方面是执行工作难度大、任务重,需要一支专业的高素质执行队伍,而现实中却是执行人员人手少,业务素质不高;另一方面是配置不高,无形中使得执行权效能低下,这也是造成执行权怠于行使的诸多诱因之一。

二、解决民事强制执行问题的相关对策。

(一)根据执行工作的性质与特点,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制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当前形式下,这个基本要求对执行工作的开展同样适用。只有从各个方面给执行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完善相应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这些问题的产生。

(二)执行人员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一方面要加强自身学习,静心钻研理论和法律,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修养和业务素质;另一是要在执行工作中不断总结积累经验,提高自己的实际执行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另外,执行干警要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地位观,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增强自我警戒自我约束的自觉性,坚决抵制各方面的诱惑,这是解决执行权怠于行使与滥与行使的关键一环。

(三)优化执行人员结构的调配格局,进一步充实法院的执行力量,对执行工作本身潜在的被动性作出弥补。各地法院首先要在思想认识上对执行工作有足够的重视,在人财物方面对执行工作做一些必要的倾斜。另外,法院可以考虑设置科学的执行权运行模式,改变目前执行权过于集中行使的现状,分解执行权,实现权力制衡,从而增加执行权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有的法院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引入竞争机制,调动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工作潜能,这些对执行权的怠于行使与滥与行使问题的解决是非常有必要的。

笔者认为,不论是执行权的怠于行使还是执行权的滥与行使,最终结果必将损害司法公正,侵害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这个问题已经严重到非要解决不可的地步,否则,民事执行工作的开展将面临更大的威胁与挑战。希望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通过各方面的努力,解决好民事执行权怠于行使与滥与行使问题,从而使民事执行工作得到顺利开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9日 19: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行政强制执行与强制执行的现状分析
    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另外二者前提不同、动因不同、实施主体不同、结果不同。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吗?1、可以,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2、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3、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
    2023-07-11
    143人看过
  • 公房使用权能否被强制执行
    公房使用权能否被强制执行,目前存在法律空白。在没有全国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结合个案自身情况,参照地方性法规予以处理。在不损害公有房屋产权人权利(租金、管理权等)并保证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执行公有房屋使用权,可以通过评估拍卖实现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一、被查封的房产能解封吗1、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2、如果债权人依法申
    2023-06-28
    171人看过
  • 强制执行担保与强制执行回转
    怎样申请强制执行担保,强制执行担保要具备哪些条件,强制执行回转是怎么回事,强制执行回转要具备哪些条件?本文专家为您解答强制执行担保与强制执行回转相关法律问题。了解强制执行担保与强制执行回转,请看下文。强制执行担保人按揭车怎么处理强制执行担保人按揭的车辆时,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受偿后,再清偿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2023-08-11
    96人看过
  • 税款强制执行权由谁关行使
    2001年11月,某县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陈某在村里承包经营了一个沙场,没有缴纳过任何税款。经查,陈某采取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手段,少缴税款5.8万元。据此,税务机关对陈某作出追缴不申报缴纳的税款,拟处不申报缴纳税款0.5倍的罚款,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陈某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2001年11月27日,税务机关向其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2.9万元,限陈某于12月12日前缴纳罚款。陈某认为税务机关罚款太多,拒绝缴纳税款及罚款。税务机关于2002年1月2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陈某少缴的5.8万元税款以及2.9万元罚款强制执行。那么,税务机关的这一做法正确吗?法理分析:税务机关的上述做法是错误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新《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权力,这与《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是紧密衔接的。但是,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06-13
    129人看过
  • 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如何规定强制执行程序的
    (1)审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等等。(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3)准备强制执行。填写行政强制执行证;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需要协助执行的,应书面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4)实行强制执行。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机关。一、强制执行一般需要多长时间(1)法院强制执行时一般是生效判决后6个月内结束,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本院院长批准。法院会采取多种方法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2)在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内你都可申请强制执行,一旦
    2023-06-26
    139人看过
  • 民事被强制执行的后果
    (一)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二)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三)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法院
    2023-02-16
    300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在出资人未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对于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民法院是否可对其股东应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强制执行,是司法实践中更为具体的现实问题。毫无疑问,司法的强制执行应建立在公司实际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基础之上,只有在公司享有对土地使用权的物权请求权时,人民法院才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该项土地强制执行。对于已办理土地登记过户但尚未交付土地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土地作为公司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用于公司债务的清偿;而对于虽已交付土地但未办理土地登记过户和既未交付土地亦未办理土地登记过户的情况,只有在作出要求出资人实际履行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之后,才能据此对该项土地予以强制执行。如果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内容是替代履行而非实际履行,则不能直接对土地予以强制执行。只有在出资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其替代履行义务时,才能对其拥有的一切财产,包括本应出资的土地予以强制执行。同时,上述对土地的强制执行
    2023-08-15
    304人看过
  •  行政强制执行与司法强制执行的不同之处
    申请执行和申请强制执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申请执行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法院对某项权益进行保护;而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保障申请人权益的程序。两者的法律效果也有所不同,申请执行是申请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出的申请,而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保障申请人利益的有效途径。申请执行和申请强制执行的区别在于它们所涉及的主体不同。申请执行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另外他们俩的法律效果也是不同的。申请执行是申请人为保护自身的权益向法院提出的申请。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保障申请人利益的有效途径。 申请执行和申请强制执行的区别申请执行和申请强制执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申请执行是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而申请强制执行则是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
    2023-08-22
    471人看过
  • 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是根据其追求市场利益的需要所采取的自愿的市场行动,因违反《反垄断法》而受禁止和追究。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不会发生经营者受到行政强制而从事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的情况。在我国一些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严重,同时依法行政意识较淡薄的地方,行政主体试图用行政手段调控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状况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有些行政主体采取拉郎配的手段强制企业合并以制造所谓的大企业,主动出面协调解决经营者之间所谓的价格战,要求经营者集体提高价格或采取统一价格,或者要求本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给予本地、本部门的经营者不同于其他经营者的差别待遇等等。法律不仅禁止这种受强制而违法的经营者行为,而且对滥用行政权力造成这一后果的行政主体的责任同样予以追究。否则,
    2023-06-07
    101人看过
  • 民事判决强制执行由谁来执行
    一、民事判决强制执行由谁来执行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明确指向了人民法院作为执行主体。1.当民事诉讼案件已经审结,并满足强制执行条件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若拒绝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裁定,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审判员也有权将案件移送至执行员执行,确保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执行力。二、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需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这是执行程序启动的前提;2.该法律文书需具备可执行的内容,即具体、明确的义务要求;再次,申请执行人必须为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3.义务人需存在未按期履行义务的情形;4.案件需属于执行法院的管辖范围,以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三、申请强制执行需哪些材料申请强制执行时,申请人需准备一系列必要的材料。1.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该申请书需由申请人本人签名
    2024-07-22
    204人看过
  • 怠于行行使抵押权危害
    法律综合知识
    若因委托人不当处置其权益导致受托人的应得利益无法实现的,有权机构可不经受托人同意而直接代之行使代理人对相对人的相关权利,但此项权利如明确专属委托人为其所有者则不在此例。在行使代理权时,专属代理人的责任仅限于被代理人的已到期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024-08-07
    185人看过
  • 行政判决执行与行政执行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比较
    在我国,对行政执行原理的阐述与制度的构建都存在相当的分歧,很多问题亟待澄清和解决。实践中凸显的种种难题在于理论上的混乱和模糊。要甄别有关行政执行的相关概念,首先要阐清执行的性质,并以此进一步研究各种执行权的性质与范围。我们所讨论的执行是指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实施。所谓执行,即强制执行,与履行相对应。履行指当事人自动完成法律义务,是主动行为;执行则指在当事人不主动履行特定义务的情况下,由有权机关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执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第二、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第三、执行对象是人身、财产或行为。执行是依据法定程序与方式进行的,采取的措施也依据法律规定,从而与履行相区别。根据我国的立法,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对法院判决的执行,分别是刑事诉讼执行、民事诉讼执行与行政诉讼执行。行政诉讼执行出现较晚。行政诉讼执行包括行政判决执行与行政裁定执行
    2023-06-13
    143人看过
  • 怎样参与民事活动申请强制执行
    一、怎样参与民事活动申请强制执行第一步: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第二步: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三步: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
    2024-02-07
    281人看过
  • 行政复议可以行使行政强制执行的职权吗
    行政强制执行可以行政复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
    2023-08-02
    196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土地使用权被强制执行后法院还能强制执行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8-25
      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具体规定是: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 如何行使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
      天津在线咨询 2023-12-22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
    • 土地使用权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的情形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6
      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强制执行与执行的关系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5-04
      强制执行是执行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
    • 土地使用权被强制执行是怎样的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05-29
      在出资人未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对于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民法院是否可对其股东应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强制执行,是司法实践中更为具体的现实问题。 毫无疑问,司法的强制执行应建立在公司实际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基础之上,只有在公司享有对土地使用权的物权请求权时,人民法院才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该项土地强制执行。对于已办理土地登记过户但尚未交付土地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土地作为公司的财产予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