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民事强制执行权是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的,这为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交易安全,保障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发挥了空前的不可或缺的司法作用。然而,民事强制执行权作为一项重要国家权力,给中国社会发展、经济腾飞带来诸多好处的同时,也存在着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尤为突出的就是民事强制执行权的怠于行使与滥与行使问题。
所谓民事强制执行权的怠于行使与滥与行使,是指人民法院相关执行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行使执行权的过程中,对那些符合执行程序、应予执行的案件故意拖延给予处理或者在处理过程中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损害执行当事人相关权益的行为。当然,执行工作一直是长期困扰法院的难题,对于任何一个在执行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想使之得到很好的解决,首先要对问题形成的原因进行透彻的分析。在这里,笔者着重从这个方面对民事强制执行权怠于行使与滥与行使的问题作出一些探讨,并积极筹划、涉及解决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空间。
一、探究造成执行权怠于行使与滥与行使的原因。
(一)、相关立法及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空白领域和薄弱环节。我们知道,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在我国起步相对较晚,现有的法律规定又较为原则、不够具体和完善。当然,《执行规定》以及2008年9月8日出台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若干规定将执行工作过程涉及的诸多程序进行了细化,但是执行工作本身千变万化,错综复杂,为了更好的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相关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与整合,争取为执行工作创造一个更为优越、良好的法律环境。另外,有关执行工作的制度性建设也不够健全,使得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很大的随意性,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机制,这是造成司法实践中民事强制执行权怠于行使与滥与行使的首要原因。
(二)、执行权行使主体本身存在的问题。
1、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工作责任心不强。
在长期被一些地方法院的领导忽视和曲解中,相当一部分与水准相差深远的人员以帮助债权人要钱的心态走进了执行队伍,这部分人搞执行工作前搞审判工作,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学习不够、理解不透,缺乏必要的理论修养,更谈不上用这些理论去指导自己的执行工作;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骨头案件搁置起来,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还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生硬,加上个别情况下当事人言语刺激,很容易造成执行权的怠于行使和滥与行使。
2、人情案和关系案也是造成执行权怠于行使与滥于行使的重要诱因之一。
法院相当一部分执行人员违反相关执行法律法规,办人情案和关系案,甚至接受吃请和贿赂。结果就是与申请人关系好的,就违法执行,肆意损害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人关系好的,就寻找借口,故意拖延不予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实现。
(三)、执行工作本身的性质与特点使然。
1、执行工作千变万化,纷繁复杂,开展的难度非常大,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面临着各种障碍和难题,执行工作这种自身的性质与特点使得法院干警都不愿意从事这份工作。相当一部分干警会认为审判工作好搞,且执行工作又苦又累,任务重,压力大,在同样待遇的条件下他们更倾向于从事审判工作。所以这种工作性质使一部分执行人员从一开始就处于被动地位,造成执行权怠于行使的后果自不待言。
2、执行工作的突出特点是出差多,人员流动性大,工作中直接和金钱财务接触,受到的诱惑更大更直接,加上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这就为民事强制执行权怠于行使和滥与行使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另外,目前执行工作的运行模式是集中行使,其行使基本上依赖于当事人员的自觉性,而自觉性毕竟是有限的,以致于使得执行人员不依法行使执行权的现象时常存在,或怠于行使执行权滋生执行难,或滥与行使执行权出现执行乱。
3、法院执行人员结构的调配存在不足,也容易造成执行权的怠于行使。一方面是执行工作难度大、任务重,需要一支专业的高素质执行队伍,而现实中却是执行人员人手少,业务素质不高;另一方面是配置不高,无形中使得执行权效能低下,这也是造成执行权怠于行使的诸多诱因之一。
二、解决民事强制执行问题的相关对策。
(一)根据执行工作的性质与特点,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制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当前形式下,这个基本要求对执行工作的开展同样适用。只有从各个方面给执行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完善相应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这些问题的产生。
(二)执行人员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一方面要加强自身学习,静心钻研理论和法律,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修养和业务素质;另一是要在执行工作中不断总结积累经验,提高自己的实际执行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另外,执行干警要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地位观,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增强自我警戒自我约束的自觉性,坚决抵制各方面的诱惑,这是解决执行权怠于行使与滥与行使的关键一环。
(三)优化执行人员结构的调配格局,进一步充实法院的执行力量,对执行工作本身潜在的被动性作出弥补。各地法院首先要在思想认识上对执行工作有足够的重视,在人财物方面对执行工作做一些必要的倾斜。另外,法院可以考虑设置科学的执行权运行模式,改变目前执行权过于集中行使的现状,分解执行权,实现权力制衡,从而增加执行权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有的法院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引入竞争机制,调动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工作潜能,这些对执行权的怠于行使与滥与行使问题的解决是非常有必要的。
笔者认为,不论是执行权的怠于行使还是执行权的滥与行使,最终结果必将损害司法公正,侵害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这个问题已经严重到非要解决不可的地步,否则,民事执行工作的开展将面临更大的威胁与挑战。希望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通过各方面的努力,解决好民事执行权怠于行使与滥与行使问题,从而使民事执行工作得到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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