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受伤不一定是工伤。只有在合理的上班时间内,在上班途中遭受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才认定为工伤;其他情况下受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上班途中主要有以下情况,具体为:
1、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场所和住所,经常居住在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上下班;
2、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场所和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合理路线;
3、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下班;
4、在合理的时间内,其他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所谓合理时间的理解,应当参照劳动者住所与单位的距离、劳动者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状况、天气状况、路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不能局限于固定时间段。
上班途中避让行人摔倒算工伤吗
上班途中避让行人摔倒不算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规定,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和用工单位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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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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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能否认定工伤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07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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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上班时间发生的意外能不能算工伤四川在线咨询 2023-07-22不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算工伤: 1、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 3、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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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途中发生,是否认定为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5职工A,系某食品厂采购员。在执行采购任务的途中,忽遇强台风袭击,A被一块大风吹落的广告牌砸伤,造成骨折。A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分析:A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理由:根据《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A为本厂去采购物资,其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所致,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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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工伤上班途中发生意外伤害怎么赔偿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19既属于工伤有属于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将司机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司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受害方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属于工伤,先申请工伤认定,鉴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两份赔偿,先按交通事故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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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后回家的路途工伤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能否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15请假后回家的行为本身不属于工作完成后的下班回家概念,但是客观分析起来,按规定请假也是职工的义务,从广义上讲,也属职工向单位提供义务的范畴。因而,请假后的往返公司与家之间的路途属于“上下班途中”。 关于上下班途中,原意是指从工作地到住所地的“家”的界定,考虑到“上下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的规定,应做扩大化理解,采用合理化的标准,而不是仅限于认为“上下班”就是上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