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司法拆迁程序主要包括:1。政府作出责任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期限内未自动搬迁的,人员可以正式实施强制搬迁。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公证部门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拒绝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果拒绝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注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进行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和分类。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和地点,交两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字。被拆迁人拒绝签字的,公证员应当在记录中记录。5、货物清点登记后,应运送至指定地点,交给执行人接收。如果不能立即交给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将货物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货物。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当提取存款。6、强制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应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只有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者才可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且相关登记信息需要和实际情况一致。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继续阅读下方延伸内容,或许您可以得到部分启示。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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