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申诉人: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管理局办公家主任,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一被诉人:赵某,男,汉族,原某管理同副总工程师,直属船厂厂长,现任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第二被诉人:某船舶制造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某,系某船舶制造责任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申诉人某管理局聘任的直属船厂厂长第一被诉人赵某就任不到一年,在本人及家属办好调动手续后,子1997年5月12日向申诉人提出辞职,被申诉人拒绝后,前住第二被诉人某船舶制造责任有限公司应聘,担任其董事、副总经理,使申诉人直属船厂生产无法进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2055.20元,申诉人请求裁决第一被诉人赵某赔偿申诉人因全家调入造成的经济损失141935.30元;裁决第一、第二被诉人赔偿因第一被诉人擅离职守给申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52055.20元,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调查核实情况]
1996年4月30日,申诉人发函某市化工局商调第一被诉人来申诉人直属船厂工作,并经省人事厅调令批准调入。5月9日,申诉人任命第一被诉人为申诉入副总工程师、直属船厂厂长;8月8日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正式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1997年1月22日,申诉人聘任第一被诉人为高级工程师。在调动第一被诉人的同时,申诉人将第一被诉人妻子王某调入申诉人处工作,并购买当地一套116.12m2公寓给第一被诉人居住。此外,申诉人还出资5030元择校安排第一被诉人儿子进某重点中学就读。任职期间,申诉人严格按与第一被诉入签订的<责任书=规定实际履行了包括20万元/年启动资金在内的生产、经营、人事管理工作的相关义务,第一被诉人亦按其与申诉人<责任书>约定为直属船厂付出一定努力,完成丁《责任书》中年度生产经营目标。1997年5月12日,第一被诉人向申诉人提交辞职报告,同月13日,申诉人答复第-被诉人"不同意你本人的辞职请调要求,你1996年8月8日与管理局法人代表共同签订的任期目标责任书中明确规定,1996年5月至2000年5月不得提出调离或辞职。5月9日,申诉人致函第二被诉人"我局末接受赵某的辞职,也请贵公司考虑我局意见,不接受赵某到你公司任职。若赵某在未与我局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到贵公司任职成为事实,我局将依法提起诉讼,索赔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5月26日,第二被诉人任命第-被诉人为该公司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第一被诉人已实际担任第二被诉人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第二被诉人1997年6月付支第一被诉人工资1500元、7月支付900元工资。第一被诉人离职后,申诉人对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委托某审计事务所进行了审计签证。该审计事务所出示(97)第382号审计报告确认直接经济损失105940.50冗。申诉人为离调第——被诉人来其光属船厂工作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并为第一被诉人顺利开展工作创造丁条件,在调动第一被诉入的同时,将其要调入申诉人处工作,将其儿子安排在重点中学就读,并为其购买商品房,付出了相当代价。申诉人直属船厂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工作尚未完成,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签订的<责任书>,虽末彰明劳动合同,相应的条款亦不完善,但其中相关条款是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应认定具有劳动合同效力。第一被诉人在自己提出辞职未获批准之前就到第二被诉人处工作,与其建立劳动关6,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被诉人在接到申诉人关于第一被诉人尚未与申诉人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函后,仍是坚持招用第一被诉人依法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连带赔偿责任。
[仲裁结果]
1.第一、第二被诉人赔偿申诉人录用第一被诉人所支付的费用141935.30元(购房费125800元,质量保证金10000元,办理手续费515元,人才交流及调动差旅费590.30元,择校费5030元),因第一被诉人违约直接经济损失44005.20元,两项合计185940.5元,第二被诉人连带赔偿份额为70%,即130158.35元。
2.本案仲裁费3000元由申诉人负担200元,第一、第二被诉人各负担1400元。
劳动者应当尊重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等协议文件,不得无故提前毁约,辞职亦要依法进行。同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让应聘劳动者出示待业证件或已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不能用用尚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故意挖人"墙脚",否则,就要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份额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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