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缴出资公司转让的风险都有哪些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对股权转让的主体进行了相关的规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和部分的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对于股东的主体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
如果出让方不具备股东资格,则该股权转让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前需做好详细的尽职调查,确认出让方的股东资格,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在对股东资格进行审查时,受让方需要查看多种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注册登记等;其次,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有关股权信托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也可证明股东的主体资格。
2、转让主体资格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关于转让主体资格的限制,公司法赋予了公司高度的意思自治权,因此,有限公司可能会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来限制股东将自身的股权进行转让,除非章程本身就已经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我国的法律法规承认公司章程的效力。因此,对于受让方而言,除了需要注意该股东确实是该股权的权利人时,还需要对该公司的章程进行了解,以了解该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关限制约定。
3、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
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与此相对应,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隐名股东不是名义上的股东,但该隐名股东其实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他不具有股东资格,但显名股东却受其控制和支配。依据法律规定,隐名股东直接以自己名义转让自身登记于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时,该股权转让的行为一般是无法获得法律认同的。但是,若显名股东违反了其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协议擅自将登记在自身名下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的,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能够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同时,在股权转让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类主体在转让时将会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1、我国的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2、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成为公司股东。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后,最重要的是如何防范和应对,笔者对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进行提示。
(一)明确了解本次股权转让的目的和标的
任何一次股权转让都是双方带有一定目的的行为,绝对不是盲目进行的。因此在股权转让之前,出让方及受让方都需要明确,本次股权转让各自的目的、最终想到达到的结果是什么,双方在本次股权转让合作中将会得到何种收益。在明确了本次股权转让的目的之后,双方才能更加的真诚进行转让并最终成功合作。
(二)对拟受让的股权和目标公司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
为了使得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风险降至最低,则受让方在本次股权转让开始之前,对拟受让的股权和该目标公司要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通过调查受让方可以较为全面、清楚的了解拟受让的股权及目标公司的真实情况,从而发现该股权及目标公司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而对拟受让的股权的价值进行新的评估,并对受让股权后的风险进行预测。如果在尽职调查中发现拟转让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等风险的,则可以与出让方协商,将该瑕疵进行弥补,以便尽快解决,避免影响本次股权转让。
(三)寻找专业的机构或者人士就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进行论证
鉴于我国公司形式较为多样,且市场经济的风险以及股权转让相对较为复杂,股东可能对于股权转让中的相关风险并不完全了解,因此,在股权转让前可以寻找专业机构就转让行为进行论证,比如由律师就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的相关法律风险进行调研;由会计师、评估师对拟受让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由经济学家对目标公司的经营项目进行预测等。在充分了解并熟悉目标公司和拟受让股权的全部情况后,才能够将风险降至最低,达到股权转让的最终目的。
三、公司股东出资期限的其他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如对超出公司经营期限的出资期限,可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者相应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对超出自然人合理生命预期的出资期限,应对申请人做好认缴制的解释说明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考虑到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可能发生转让、被继承等情况,经指导申请人仍坚持的,登记机关应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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