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4 16:13:03 375 人看过

尽管“微信红包”具有较为成熟的法律经验,但依然存在部分风险与潜在问题。因此,“微信红包”背后的法律风险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

1、“微信红包”涉及贿赂问题

“微信红包”的核心是收发微信红包必须绑定银行卡。据腾讯初步统计,仅除夕当天绑定的银行卡就超过了2亿张。而在绑定银行卡以后,消费者就可以利用微信支付“我的钱包”进行各种消费,如买机票火车票、滴滴打车、网上购物、信用卡还款等。此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功能没有被统计,即“微信红包”的“送礼”功能。

实际上,“微信红包”就是“电子红包”,最早是由银行推出的一项业务,后来被引入第三方支付和电子商务领域。电子红包与传统红包最大的区别在于,电子红包不需要与接收人见面,也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可发出。发放电子红包的金额可大可小,也可以多次发放。因此,电子红包不仅是现金的馈赠方式,也是各种商业组织促销的最佳手段。但是电子红包具有“附赠”行为的性质,即通过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一定数量的红包现金,用来引诱消费者与之发生交易,特别是“电子红包”没有实物让人看见,基本上做到: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其他人谁也不知。因此“电子红包”也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施商业贿赂的最好方式,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依法予以规制。

2、“微信红包”涉及不当得利

根据规则,抢到手的红包如不提现,不会自动退还到发放者手中,只会停留在微信“新年红包”中。那些因为没有绑定银行卡而沉淀下来的资金,单笔来看金额或许不多,但总量绝不是小数。我国《民法典》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朋友之间通过微信发红包,本质是一种赠予行为,红包是赠给朋友的,而不是赠给“微信”的。

但由于红包提现设置了绑定银行卡的前提,有些人基于安全顾虑没有绑定,于是一些红包既没有支付给受领人,也未退回赠与人,而是沉淀在支付公司账户上。支付公司长期占有该笔沉淀资金,恐怕涉嫌不当得利,依据法律应当及时返还。

3、“微信红包”涉及用户的信息安全问题

“微信红包”必须与银行卡绑定之后才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但是“微信红包”一旦与用户的信用卡绑定就不再只是社交游戏了,而包含了个人手机号、银行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最近,笔者发现有几款所谓的抢微信红包的外挂软件,比如有一款名为“关云藏”的抢红包外挂软件,该软件的安装界面中自称通过了360安全认证。下载安装后,软件会提醒用户,将收集手机中的所有文本,包括个人信用卡号、手机交互数据等信息。有些网友反映,其收到朋友发来的链接,点开后竟然能看到对方手机里收发红包和提现的全部记录,甚至包括银行卡尾号和姓名等。

4、微信红包涉及洗钱问题

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因此,我国法律赋予金融机构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特定的反洗钱义务,如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而在微信红包发放过程中,无论是红包发送人还是领取人,并没有身份认证环节,即使绑定了他人的银行卡,资金仍能顺利支付,这就为洗钱留下隐患。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对于“短期内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应当将其作为“可疑交易”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而在微信红包发放过程中,一笔资金分装若干红包发送受赠人,与上述可疑交易具有一定程度的形似。春节期间4000万个红包满天飞,如有不法分子将非法所得包成红包而瞒天过海、浑水摸鱼,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监测?

5、“微信红包”涉及纳税问题

关于收受“微信红包”是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这有两种情况,需要分别对待:首先,亲朋好友之间通过微信社交发红包,且金额也不大,是互相赠予,按照目前的税法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其次,如果企业明确表示通过“微信红包”形式,对用户或潜在客户的附赠行为,或通过“微信红包”奖励成绩突出的员工以及通过“微信红包”形式向员工发放奖金等福利,就应按累计数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企业上述红包的发放,对方收受红包这一行为则属于偶然所得,应该按照20%的税率缴纳税款。

我国税法规定,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对于大家常说的1万元的起征点,是专指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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