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8:42:33 266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服务、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机制。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七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的需求,并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审批机关应当公布有关民办学校设立的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以及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法人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2: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职业资格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简介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现对该法的基本情况做如下简要介绍。该法首先界定了循环经济的定义,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循环经济表现为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和生产—消费—再循环的模式以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最终达到以较小发展成本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循环经济法有六项基本管理制度:1、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2、实行总量控制;3、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4、确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5、对耗能、耗水总量大的重点企业实行重点监督管理;6、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和循环经济标准体系。针对企业而言,在这里特别强调一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传统的法律领域,生产者只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就是将生产者单纯的产品质量责任依法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处置环节,相应对
    2023-06-06
    186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规定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规定《稽查条例》规定所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收发货人;(七)其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规定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进出口企业、单位)的下列进出口活动实施稽查:(一)进出口申报;(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三)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交验;(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维修、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七)其他进出口活动
    2023-12-12
    190人看过
  • 《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促进和引导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及时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五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各类人才。
    2023-05-03
    433人看过
  •  教育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的根本大法,对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其社会作用包括确保教育遵循正确方向、保障教育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和提高教育管理效率等。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社会作用包括以下几点:1、确保我国教育遵循正确方向,进步全民族整体素质。2、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3、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4、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使教育管理有法可依。5、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教育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重要法律,于1995年3月18日通
    2023-11-12
    281人看过
  •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8年修正)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11月23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5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制,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二)监督检查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实施,查处违法行为;(三)编制水土保持区划、规划,制定年度防治计
    2023-04-24
    205人看过
  • 解读《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修订)》
    针对招投标领域滋生的各类违规、腐败行为,我省近日对相关法规予以修订、完善,并公布实施。记者8月5日从省发改委获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送审稿近日经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电子招标投标、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分别进行了规范,为推动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对规范全省招标投标市场,促进我省市场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推行电子招标防止暗箱操作《办法》总则部分新增了三项内容:一是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改变过去主要依靠部门管理的模式,强调条块结合;二是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规范场内交易和服务行为,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和服务水平;三是鼓励推进电子
    2023-06-07
    12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注】公通字〔1991〕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备案;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各部(局)公安局备案。第三条看守所干警配备:县(旗、市)一般不得少于十二人,月平均人犯数超过一百人的,一般按百分之十五配备;大中城市看守所,一般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二十配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配齐。看守所应当配备医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务室或卫生所。看守所的炊事员,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但最少不得少于二人。看守所可根据需要,适当配备其他工勤人员。第二章收押人犯第四条看守所必须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书收押人犯。对再审案件的在押被告人可凭人民法院《
    2023-06-11
    9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的立法范例
    3个情况。1.强制性: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2.免费性:免费性和公益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3.普及性:本世纪初,中国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首先解决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的问题。在义务教育实现全面普及和免费之后,国家明确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要努力实现让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都“上好学”的目标。典型案例(天津比亚迪案)2011年6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醉酒后驾驶灰色比亚迪牌小轿车沿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西园道交口处时,与前方等待红灯的被害人驾驶的小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毁,公安机关接报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抓获。
    2023-07-21
    423人看过
  • 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型特点
    3种情况。1.强制性: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2.免费性:免费性和公益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3.普及性:本世纪初,中国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首先解决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的问题。在义务教育实现全面普及和免费之后,国家明确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要努力实现让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都“上好学”的目标。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义务教育,即九年义务教育,是指我国适龄儿童、青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保障的国民基础教育。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每个适龄儿童都有义务入学,接受国家义务教育。其家
    2023-07-15
    413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保护学生权益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保护其主要权利有:1、使用学校教育资源权。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2、享有公正评价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4、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学生在学校受伤各方担责的情形(一)如果学生在校外跟人单挑或者意外受伤的,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由打架双方承担责任,学校通常不负责。(二)如果是学生在校内跟人单挑或者意外受伤的,那么应该分两种情况来看:第一种,十岁以下的学生在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受伤的,法律通常认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已尽到管理职责;第二种,十岁到十八岁的学生在学校、培训机构受
    2023-07-18
    107人看过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2月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刘彬)刚刚结束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妇女有再婚的自由办法规定,妇女享有婚姻自主权。丧偶和离婚的妇女有再婚与不再婚的自由。禁止以任何方式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和限制女方人身自由,不得侵犯女方居住权。婚姻关系解除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女方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升学就业男女平等办法规定,各类学校录取学生,除国家明确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学生或者提高对女学生的录取标准,不得限制女学生的录取比例。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明确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聘、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预防对妇女的性骚扰办法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
    2023-06-09
    476人看过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64条解析与评价
    该条例规定了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四条解析本条是关于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承担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的任务,举办民办学校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因此,国家为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保证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对民办学校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对办学资金、从教人员资格、学校设施、学校的组织等,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都有严格规定。举办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举办民办学校,任何人和组织不得自作主张,违反规定举办民办学校。如果有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民政登记部门
    2023-07-04
    116人看过
  • 制定民办促进教育法的目的
    目的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社会发展规划。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一、什么部门管教育局教育局属政府管。教育局的主要职责为:1、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国教育事业的具体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2、研究制定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拟定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教育体制改革和办学体制改革的实施。3、负责全国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
    2023-06-29
    5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效果
    《中华人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前提下制定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一部细化的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主要分为八章,先是总则、接着进一步对预算收支范围、编制规划、执行方案以及如何调整的有细化规定、然后到决算以及很重要的社会和法律层面的监督,最后是附则。预算法实施条例是由什么制定的预算法实施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预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预算法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
    2023-06-30
    351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 更多>

    #职业资格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0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加强职业能力测评、建立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四川省实施办法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15
      义务教育经费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单列,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时,除对农村地区学校、民族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预算编制单位,按照义务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学生人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等,编制学校年度财政预算。县级人民政府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