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15日,22岁的车某将户口迁至奶奶的住处,与奶奶同住。2002年1月9日,车某的奶奶徐某与王某签订了《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约订以25万元的价格将其房屋卖给王某。
合同签订以后,王某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双方也依约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02年1月15日,房产交易中心为王某核发了房地产权证。但是在该房屋的交易过程中,奶奶没有提供她的孙子———同住成年人车某的身份,在向房产交易中心提供相关资料时没有提供该房屋的户籍情况,而且也没有提供车某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房产交易中心在发证的时候对这些问题没有查证清楚。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车某委托他的父亲,将房产交易中心告上了市南区人民法院,王某为第三人。经各方调查取证,市南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车某胜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认为:
奶奶徐某和孙子车某是该房屋的同住成年人。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奶奶在出卖该房时必须提供孙子是同住人的真实情况和孙子作出的放弃该房屋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以及奶奶出卖该房屋不会导致孙子居住困难的具结书。但奶奶在出卖该房屋时未如实提供上述材料,房产交易中心也没有尽到审查的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之规定,判决如下:撤消房产交易中心为王某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被告负担。
王某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2003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在这起买卖二手房的纠纷中,过程尽管复杂,但起因很简单,那就是,房主———奶奶徐某在卖其房屋时,没有向房产部门提供同住成年人孙子车某的情况,也没有征求车某意见,因为根据有关法规,车某有优先购买权。除非车某放弃优先购买权,徐某才能把房子卖掉。在这起案件中,车某是受害人,买房者王某也是受害人。
注释:同住成年人,是指户籍常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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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享有的,能够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标的物的权利。该权利在法律或者合同中可以约定,并且在同等条件下,该权利人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在公共交易中,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的当事人,如承租人、共同共有人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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