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产证棚户区改造赔偿方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20:34:11 91 人看过

拆迁补偿中的房子房产证问题,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当事人申请翻建扩建的房屋时没有及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产权的登记,没有向规划部门报批等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首先要由申请规划的部门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一系列的认定。如果房屋的建设是合法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如果是违章的建筑,则不予补偿。

棚户区改造政策如何补偿

(一)货币补偿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

(二)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安置房小区。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

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

被征收人可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其中:

(1)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部分小于10平方米,则按10平方米计算;

(2)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同一人或夫妻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10建筑平方米只享有一次;

(3)当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小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面积,允许购买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

4、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和10建筑平方米部分,在签约期限内按照优惠价格45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在签约期限届满后,按照70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本项目基准价格购买;

(3)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购买。

5、选房顺序

本着“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安置房A区、B区产权调换房屋。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

1、被征收房屋价值

被征收房屋价值=[(基准价格K+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

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以本项目公开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

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由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标准房地产价格为44208元/平方米,基准价格为41877元/平方米。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

1、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为40元/平方米;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为80元/平方米。

2、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一次性发放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90元/月/平方米。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周转。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居室套型为基数,一次性发放40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签约期限后签约并搬迁交房的,临时安置费逐月核减。标准为:

一居室套型3560元/月

二居室套型4730元/月

三居室套型5520元/月

如临时安置期限届满,产权调换房屋不能交付的,按届时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重新核定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本项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

4、外迁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外迁补助费,标准为4000元/平方米。

(五)其他补助费

1、平房补助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平方米(仅限于未建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建筑),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2、低保、残疾补助费:补助标准为20000元/证。

3、电话移机费:补助标准为235元/部。

4、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台。

5、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终端。

6、热水器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台。

7、对选择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的,以所选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补助费,标准为1500元/建筑平方米。

8、未经批准建设的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建筑,不予补偿,只按照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助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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