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诉讼和仲裁中,司法价格审查的理由不超过两个:(1)当事人同意对价格进行审查;(2)法院和仲裁庭根据各自的职权委托价格评审。双方同意审查价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审查价格。一般来说,这是因为:(1)争议项目是一个未完成的项目,因此有关各方尚未解决项目成本;(2)尽管争议项目已经完成,但由于设计变更、缺陷整改等原因,双方对本案中如何确定项目成本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只要法院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委托价格审查。此外,价格审查的结论具有约束力,因为价格审查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法院或仲裁庭应尊重双方的选择。但正是因为这一价格审查是双方同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价格审查之前,法院或仲裁庭需要征求当事人对价格审查部门的选择、价格审查内容和范围的确定的意见。如果双方未能就价格评审部门的选择、价格评审内容和范围的确定达成一致,则不能认为双方已就价格评审达成一致;相反,如果当事人能够就价格审查部门的选择、价格审查的内容和范围的确定达成协议,法院或仲裁庭可以在作出判决文件时直接采纳价格审查结论,举个简单的例子,建设单位在庭审中承认欠建设单位工程款,但认为应当扣除未完成部分和工期延误的违约金的;施工单位承认未完工部分的存在并同意扣除,但不同意扣除延误工期的违约金;法院或仲裁庭认为,双方可委托对工程实际成本进行价格审查,逾期竣工违约金可由法院或仲裁庭在建设单位提出反诉或诉讼后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在法院达成协议,在明确价格审查内容为工程实际成本的基础上,共同委托价格审查部门或共同委托法院或仲裁庭选择价格审查部门进行工程最终结算项目(包括设计和材料变更的增加部分)。这有点类似于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调解,但区别在于,在一般调解中,调解金额是确定的。此类调解的金额为X,该X等于价格审查的结论。法院、仲裁庭根据职权委托价格评审。在案件审理中,法院或仲裁庭根据职权委托价格评审。一般情况下,有两种情况:(1)虽然双方确认了决算报告,但一方出于各种原因要求司法价格审查,而另一方不同意价格审查,要求根据决算确定工程成本。此时,如果法院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进行价格审查,可以进行价格审查;(2)虽然双方同意进行司法价格审查,但未能就价格审查部门的选择以及价格审查内容和范围的确定达成一致。此时,如果法院或仲裁庭认为没有价格审查就无法确定案件事实,可以进行价格审查。对于这两种情况,双方在价格审查上存在很大分歧。因此,法院或仲裁庭在决定是否进行价格审查,选择价格审查部门确定价格审查的内容和范围时,应更加关注操作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两种极端现象。首先,只要是价格评审的结论,就必须采用。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法院或仲裁庭在价格审查之前没有充分考虑和准备,因此,价格审查的结论显然是不公平的,只能顽固地采用;第二,无论是否使用价格评审结论,都可以先对其进行评审。因此,当事人支付了高昂的价格审查费,花了一年半的时间,却购买了一堆废纸。因此,我们认为,决定是否审查价格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此类审查对于制作判决书是必要的。例如,如果双方已就项目的决算达成协议,则通常不需要对商定的部分进行审查;相反,如果法院或仲裁庭认为,尽管双方已就项目决算达成协议,但仍需要司法审查(如决算中的欺诈、违法等情况)。然后,在价格审核后,双方达成的最终账目将不再使用。2、如何确定司法审查的内容和范围
这里司法价格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整个工程成本、部分工程成本(如机电安装工程、某一部分的人工成本或材料成本、一次或多次设计变更的成本等),逾期竣工或延误损失等
司法价格审查的范围(即价格审查项目)是指整个项目(如XX广场建设项目)、部分项目(如XX建设项目,但不包括分包部分),以及附加部分(如施工合同中未规定但事后实际施工的绿化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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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一般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一名仲裁员成立的,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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