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30 12:31:58 420 人看过

一、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一人独资企业中,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而股东无法证明该情况不存在的;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3.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

4.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其他情形。

二、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包括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对出资主要承担以下两种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这就是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不按照这个要求缴纳出资,或者未能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连带责任。这就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是否有责任承担公司亏损债务

股东原则上没有偿还公司亏损债务的义务。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地位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n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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