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非诉讼保全措施的概念
行政非诉讼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提请或申请,对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相对人或相关人员、单位的物品、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存等措施,以提存,不必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提请,应当裁定驳回。对符合条件的提请,应在受理后的48小时之内作出保全裁定,并立即实施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可以是查封、扣押、冻结、提存等。紧急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存等措施,然后再送达裁定书。
4、保全措施的撤销和终结。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由于作出保全的原因和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如提请的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保全措施后,发现保全的物品和财产是与其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物品和财产,或被提请人、第三人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经查确系行政机关提请错误的等。经提请人或被提请人、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裁定撤销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行政机关应依法对保全的物品、财产等作出相关的处置决定,并将该处置决定书送达实施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保全的物品、财产根据提请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置决定进行处理后,保全措施自然终结。另外,行政机关撤销其保全申请或提请,人民法院可对保全措施裁定终结。付晓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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