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6:13:20 99 人看过

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通知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现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00七年五月十七日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自身利益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问询。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本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本所认可的履约担保。

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事任免;

(二)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任命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四)向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五)无偿要求上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一)将上市公司资金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管理;

(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三)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一)与上市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二)要求上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

(一)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产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的公平性,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二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和把握议案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本所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表决以下议案时将其表决权限制在表决权总数的30%以内,并在上市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

(一)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按持股比例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三)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和做出的各项承诺,尽量保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第三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三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该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导致或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兼顾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以下情况进行合理调查:

(一)受让人受让股份意图;

(二)受让人的资产以及资产结构;

(三)受让人的经营业务及其性质;

(四)受让人是否拟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是否会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对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前向本所报送合理调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与《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同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防止公司出现动荡,并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第三十六条在下列情形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在出售前两个交易日刊登提示性公告:

(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

(二)最近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本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

(三)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刊登提示性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

第三十七条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售的数量;

(二)拟出售的时间;

(三)拟出售价格区间(如有);

(四)出售的原因;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份变动的数量、平均价格;

(二)股份变动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对出售的原因、进一步出售或增持股份计划等事项作出说明并通过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在公告上述情况之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停止出售股份。

(一)出售后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50%时;

(二)出售后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30%时;

(三)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5%时。

第四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其他管理方式买卖公司股份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等特殊情况,需在本指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情形下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向本所书面申请,并经本所同意;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四)按照第三十七条要求刊登提示性公告;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予以披露:

(一)对上市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督促上市公司立即公告。紧急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直接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上市公司并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上市公司,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八条本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本所报备专人的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六章监督措施和对违反本指引的处理

第五十条本所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实行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进行诚信教育和培训;

(二)发出监管函件;

(三)口头或书面调查;

(四)约见谈话;

(五)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六)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当事人违反本指引规定,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第五十二条本所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指引所采取的监管措施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指引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确定。

第五十四条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应当遵守本指引外,还应当同时遵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指引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指引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指引自二00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

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限制解除规定可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即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股票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转让限制解除同样适用两年三批次的规定,但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从上述转让限制规定可以看出,新三板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票转让限制较之主板市场而言较为宽松,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三十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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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在行使权利时,应当以诚信原则为行为准则,不得滥用控制权以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来获取自身的私利,在公司营运的各个环节,都不应当以牺牲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追求公司的利益。具体来说,首先,在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议过程中,为使小股东利益得到保证,多数派股东在行使表决时应负有诚实义务,其在为自己利益行使表决权的同时,不得不正当地侵害公司和其他少数派股东的利益;其次,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做出的决定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不能在形式合法的外表下进行实质违法的行为。违反《公司法》第20条、第21条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可以依照公司寻求司法救济途径。新《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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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实际掌控者不是法人或股东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股东。法人是企业的负责人,股东只是公司的资金投入者。在一般的公司管理中,法人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力,而股东只是投资者,不能对公司业务进行经营和管理。在跟其他公司签合同时,只有企业法人签字才有效,股东不具备经营权。如果将来企业出现问题,要是倒闭的话,企业的财产将有股东投资入股的份额进行分配。这时,法人只是经营者,不能对企业财产进行分配。公司法人是老板吗公司法人代表不一定是老板。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而老板通常是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是实际控制企业的老板,甚至可能连公司股东都不是。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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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能否从公司获得担保?
    公司能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才可以。公司法实际控制人法条是什么2005年《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2012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01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8.1条(七)实
    202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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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市值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市场价格发行股票的股票总价值,其计... 更多>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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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0-20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单来说,实际控制人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际控制人的规定分散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两个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导》等文件中。总之,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将被认定为实际控制公司行为,并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1)单独或联合控制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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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监事,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是指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实际控制人:(一)高级管理人员、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关联关系;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是。(二)控股股东,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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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6-28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不是同一概念的! 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绝对多数或者相对多数股份的那个股东,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个公司。如果是个人,那就是老板,跟实际控制人也就是一回事。如果是公司,那实际控制人是指持有这个公司绝对多数或者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