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公用企业反垄断的具体对策有如下几点:
1.公用产品供应的竞争化
当前在公用企业经营领域内,许多行业还是实行垂直一体化的垄断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下,公用企业按照行业进行划分,各个行业都是一个统一的垄断经营整体,行业内部各个功能单位垂直一体化经营,公用产品供应企业的生产根据计划而进行,忽略了市场的指导功能,同时这些生产计划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场需求,因而往往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或者供给不足,压制了公用产品供应企业的生产潜力,使公用产品供应企业缺乏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成本的动力。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这种提供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式。唯一选择就是进行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将公用产品的提供企业推向市场,让它们在同等的条件下参与竞争,以期通过竞争增加活力,促进企业自发提高产品质量、完善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但只有非自然垄断业务从自然垄断业务中分离出来,才有实现这种产品提供模式的条件和实现的动因。分离之后,独立的公用产品生产企业也是市场一个竞争主体,象其他市场主体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它们同样依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中取得相应的地位和自身利润,为了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它们必然会想方设法提高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这在客观上就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公用网络设施经营权取得的招投标化
在公用企业自然垄断领域,实行公用网络设施经营权取得的招投标化。因为在垄断机会(管道、网络等的营运权)的取得上,各个期望取得自然垄断领域经营权的企业都是平等的竞争主体,它们之间完全可以展开公平的竞争,即主管机关对自然垄断业务经营权授予采取特许权的形式,并且通过市场化的竞争方式来授予,通过招投标方式全面竞争,择优录用条件最好的企业负责经营。在特许权经营期间,主管机关负责全面考核,一旦发现特许经营者严重违规即可解除特许权;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则再次进行公开招标,重新选定经营者。通过这种特许权招投标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自然垄断业务进行有效管制,控制它们不随意滥用自己的垄断地位,谋取垄断利润。同时也促进自然垄断业务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经营成本,注重社会效益。因为只有这样,它们才能保证自己的自然垄断业务经营权。
3.公用企业管理的法制化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公用企业领域加强法制化管理显得尤为突出。首先,积极实施行业性的行政指导。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制定诱导性法规、政策及采用建议性质的非强制方式促使行政相对人采取或者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其行政目的。在对公用企业运营模式管制中,政府主管部门应从整个行业角度出发对所在行业的公用企业进行必要的行政指导,以促使其向预定目标靠拢,这既是达到公用企业终极目标的需要,也是政企分开之后,政府对公用企业进行管理的一种角色定位的需要。具体说来,政府可以通过指导性立法来规范公用企业行业竞争,预先阻却处于垄断地位的公用企业的滥用行为;政府可以通过指导性政策、计划,来引导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可以通过信息指导,引导民间投资的流向,启发产品的开发;也可以运用舆论工具,对公用企业进行弹性监督;其次,加快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公用行业特点的法律体系。一个行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必然要求有相应的法律体系作保障,为了形成一定的公用企业行业规范,政府也应该出台相应的公用企业行业法。目前,在公用行业领域,我国相继制定了《铁路法》、《航空法》、《电力法》等一系列法律,出台了《电信管理条例》等一大批规章制度。行业立法对公用企业的规范运营有好处,即可以针对各行业的特点有侧重地制定措施;可以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公用企业与相关公共部门之间关系,真实实现政企分开,确定相应的行业目标。
4.公用企业运营的市场化
如果说在以前公用行业的垄断是无法避免的,那么将公用企业中非自然垄断业务从自然垄断业务中分离出来,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后,将这些企业推向市场、开展竞争则是必然的。首先,市场化运营有助于调动公用企业的市场参与积极性。在公用行业领域进行市场化运营后,公用企业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着独立法律地位的法人实体,以自己的行为参加到市场经济竞争中去,对自己的经济行为负责。这些企业为了保障自己的地位和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其次,市场化运营有利于市场指导作用的发挥。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这支看不见的手来指导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以期获得最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此外还必须实施对公用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将公用企业从单一的投资主体转向多元投资主体,由国家控股,国家仅以投资主体而非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参与公用企业的营运,使公用企业经营决策立基于多元利益的相互碰撞与对话之上,促进公用企业对盈利目标的追求,从而使公用企业真正摆脱行政运作的怪圈,自觉以一个单纯市场经济主体的身份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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