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方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08:32:33 410 人看过

一、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方式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同法定代理人不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受当事人授权的约束,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诉讼,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委托代理人独立进行的诉讼代理活动,如代为诉讼行为及接受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的“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这些涉及处分实体权利或诉讼权利的诉讼行为,“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在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就可以不出庭,但是对离婚案件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作了特别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了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离婚或者不离婚,取决于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这些都不是法院才能对是否准予离婚作出裁判。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出庭,经过法院调解,如果不离,有益于消除隔阂,增进团结。如果确定离婚,也便于双方在法庭上协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如果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或者不离婚,以及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书面意见。

二、代理人无权转委托的规定是什么

接受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的人(受托人),又将所接受的委托事务委托他人办理,就就是转委托。为防此受托人滥用转委托的权利,通常委托人在委托书上将是否允许受托人转委托直接明示。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三、代理人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代理人行为产生的法律后一般情况下由被代理人承担,只有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共同过错的情况下,可以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追认,代理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代理人明知所代理的事项违背法律的规定,但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那么代理人及被代理人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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