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将存在缺陷产品,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有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消除缺陷产品的危害风险的一系列活动。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
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相对薄弱,到目前为止已确立产品召回制度仅仅包括汽车、儿童玩具、食品、药品四大类。召回制度刚开始实施,绝大部分缺陷产品的召回还处于无章可循的阶段,当然,更谈不上中外产品召回制度的接轨,以至于出现了当外国制造商召回了在其他国家销售的缺陷产品后,却理直气壮地未召回在我国销售的同种产品。而我国制造商生产的产品在我国市场上销售时没有遇到召回问题,但在出口后却频频被进口国要求召回。如果你点击中国贸易救济网搜索召回二字,你会发现中国出口美国的产品,基本上每一天都有被召回的资讯,从各种小商品到大宗物品,从木制品、玻璃制品再到金属制品,被召回的产品种类繁多,远非国内产品召回制度所能相比的。而且中国产品被召回的数量占到被召回产品的很大比例。当我国向美国出口高达2327.0亿美元的产品时,我们不能不提醒中国企业应当提高认识,在遵守中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同时更加重视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防止不必要的损失。
一、中美两国不同的产品召回制度比较
1.两国监管机关不同。我国产品召回的法律规定,玩具和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及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药品召回工作的监督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总体来讲,我国现阶段的产品召回工作主要由质检部门和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负责,表明监管主体相对集中,监管职权也相对集中。
美国产品召回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消费品、食品与药品、化妆品、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环境产品、机动车、船舶等六类产品的召回由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农业部食品安全和检验服务局、美国环保署、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美国海防警卫队等六个部门负责监管。其中,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简称CPSC)是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主要负责监控一般消费品,是最为重要的一个产品召回监管机构,实施召回的主要依据法律有《消费品安全法》(简称CPSA)、《儿童安全保护法》(简称CSPA)等。CPSC的组织和人员任命,须经过总统的提名和参议院的认可,以保证该组织能够完全胜任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2.产品召回范围不同。尽管我国已建立产品召回制度,但跟美国产品召回制度相比较,涉及产品召回范围较窄。
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召回产品范围包括一般消费品、食品与药品、化妆品、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环境产品、机动车、船舶等。在我国四个部委规章的规定中,使用产品召回的产品范围仅限于汽车、食品、药品和儿童玩具。从字面上看,美国的产品召回范围主要是比中国多了一般消费品、化妆品、船舶、环境产品。其实,深入研究会发现美国的一般消费品实际上包括很广的范围,是指所有可能给消费者及其家人可能带来因消费品引发的火、电、化学和机械危险以及可能给儿童带来的危险。其监控涉及产品在15000种以上,具体包括儿童玩具与用具、婴儿床、服装、家用电器、动力工具、灯与灯饰、打火机、日化产品、运动用品与设施、室外用品、家具、其他家用器具等一般消费品。习惯上CPSC将召回产品分为玩具类、(不包括玩具的)儿童产品类、家用产品类、户外用品类、运动娱乐产品类和专业产品类等六大类。而这些,国内目前还都不在产品召回的范围之内。
由此可见,在我国加入WTO同世界接轨的过程中,我国对产品召回的调整范围还有一个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渐进的发展过程,出口企业不能简单地以国内产品召回的范围来推断国外产品召回的范围,尤其是美国。
3.产品召回的条件和程序大体相同。在产品召回的原则性条件上,中美双方都采用了基本相同的含义,均以产品存在影响人身安全的危险为要点。在产品召回的种类上,也都分为自愿召回和强制召回两种。在召回的具体程序上也大体相同。如,自愿召回程序均需遵循法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必须符合监管部门认定的召回行动的范围和深度。整个程序主要包括产品的汇报或投诉、产品缺陷确认、评估、制定补救措施或方案、告知信息、执行召回方案等。
简而言之,中美产品召回制度有相同点,同时又有很大不同。
二、出口企业可以避免产品召回风险
1.把握美国产品召回制度本质。美国产品召回制度本质上是属于自愿认证、强制召回的国家。尽管进入美国市场门槛较低,只要有独立机构的检验即可进入,但进入后即面临严格的监控。有监管部门的抽查,消费者的监督,在政府和消费者之间有通畅的沟通渠道,一旦证实市场中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规或标准,则立即进行封杀并召回。这种自愿认证、强制召回只不过是先松后紧罢了。比如,CPSA第37章规定,制造商在24个月中如三次遭遇诉讼,第三次时必须在24小时内向CPSC报告。GE公司就因违反该规定而被罚款100美金。
2.了解美国等进口国产品召回制度。加强对美国等进口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学习,不仅要了解其大量的立法,还要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程序,以此规范自己的贸易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别要重视质量认证标准,严格把握产品监测标准和监测水准,防止因监测概率和监测技术带来的缺陷风险。特别是考虑涉及儿童的产品更应当考虑产品标准的复杂性、严格性,注意防止儿童产品的易燃性、重金属、化学、油漆、噪音等可能对儿童身体或面部造成的伤害。
3.提高品牌质量,走出低价竞争老路子。因为产品质量和环保标准认证已成为欧美订单的最重要因素,为保证质量,不要轻易接受低价订单。如儿童服装的设计是否有可能导致儿童窒息危险、是否有重金属超标和服装附件质量等问题。
4.划清采购销售中的责任,避免潜在的风险。如美泰事件中的中国玩具,如果没有相关合同责任的划分,玩具设计缺陷势必由制造商承担,中国玩具也会遭受巨大损失。又如,产品保管和运输中产生的责任划分也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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