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有选择权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0 00:10:22 374 人看过

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有选择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

一、债务承担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呀

债务承担会产生以下效果:

1、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脱离债的关系,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

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2、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同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

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三、债权债务有哪些区别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我国法律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有的义务称为债务。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7: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选择之债相关文章
  • 选择之债选择权的行使是怎样的
    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由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须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意思表示,但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人为意思表示即可,如日本。第三人所为的同一内容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同时发生选择的效力,先后到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以后一意思表示到达时发生选择的效力;第三人所作的内容相异的两个意思表示,无论同时或先后到达债权人及债务人,均不发生选择的效力。选择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如错误、欺诈、胁迫等,可构成选择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选择权人为选择的意思表示时,可以采用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选择的意思表示一经达知当事人即发生选择的效力,非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同意,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对债权人或债务人行
    2023-06-01
    415人看过
  • 债务人怎样选择债务
    债务人有权选择履行相应债务,并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一般确定后不能再变更履行,但债权人同意变更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怎样起诉债务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2023-07-24
    90人看过
  • 选择之债的债权人如何确定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简单之债的对称即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可供一方选择的债。选择之债包括:1、履行标的的选择。例如在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交易中,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买方有权在要求免费修理,另换合格产品及退货中,对履行标的进行选择。2、履选择之债理论行方式的选择。例如是一次或分次履行、陆运或水运等方式可供选择。3、履行时间的选择。例如定期或不定期、按月按季按年等可供选择。4、履行地点的选择。例如可在甲地或乙地履行等。《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
    2023-06-13
    233人看过
  • 什么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
    2023-04-23
    314人看过
  • 选择之债是选择标的还是标的物
    选择之债是选择标的。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1、因合意而特定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选择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2、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人行使选择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使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这也是选择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1)选择权的归属选择之债相关法律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债务人。就是选择之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一般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是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归属;法律无明
    2023-06-13
    428人看过
  • 选择之债中选择的效力是如何的
    1.依选择权人的选择,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但不一定成为特定之债。2.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3.选择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依选择权人的选择,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但不一定成为特定之债。如果所选定的给付物,系以种类指示,其履行仍然要依种类之债的有关规定,仍需加以特定。选择的效力不仅向将来发生,并溯及于债的关系发生之时。即债权人有选择权的,如因债务人应负责之事由导致给付不能时,债权人仍有权选择已经不能的给付请求赔偿因给付不能而受到的损失;债务人有选择权时,如因债权人应负责的事由导致给付不能时,债务人仍有权选择已经不能的给付,从而免除其债务。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由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多数国家法律
    2023-06-01
    172人看过
换一批
#债务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一般是由债务人行使的,债务人可以在多项标的中选择履行其中一项,但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另外如果享有选... 更多>

    #选择之债
    相关咨询
    • 什么是选择之债和选择权选择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13
      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之债,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因而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属于双方当事人时,为非专属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但当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时,原则上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于他人。选择权与债权有附从关系,一般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
    • 任意选择之债与择一选择之债怎么区分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16
      当事人约定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多种或全部种类为给付标的的债,属任意选择之债。任意选择之债中,债务人对数种债的标的有任意选择的权利,而无必须选择其中一种的义务债务人未选择其中一种债的标的时,选择权不能自然转移给债权人。
    • 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的方式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30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哪些是选择债的选择权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7-04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选择的债选择权的转移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10
      选择权为权利而非义务,因而选择权人并非必须行使选择权,对方当事人更无权强制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但是,如果选择权人不行使选择权,会使选择之债因给付不能确定而无法履行,因此各国法律均规定选择权应于一定期间内行使,选择权人不在规定期间内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归属于他方当事人。 选择权的行使未定有期限者,清偿期到来时,无选择权的当事人可定相当合理期限催促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选择权人届时仍未选择的,选择权归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