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将欠款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将欠款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需遵循法律程序,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欠款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途径分为两种情况:
1.法院在强制执行未果,且欠款人符合失信行为条件时,自动将其列入黑名单;
2.债权人认为欠款人符合失信条件,可主动向法院提交请求书,申请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请求书中需明确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二、列入失信名单的法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欠款人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这些情形均体现了欠款人的失信行为,应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三、什么情况下删除失信信息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失信信息可以被删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删除失信信息的情形包括: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在这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删除失信信息。同时,对于纳入期限已满的失信信息,也应在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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