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6 08:34:24 351 人看过

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为:

1、由罪犯所在监狱监区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监狱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

3、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

4、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局审批。

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有以下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规定的严重疾病;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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