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如何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1:02:04 322 人看过

新《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可以说,股东的权益是建立在上述权利之上的。《公司法》不仅明确了股东的权利,而且允许公司在章程中对股东权利的享有和保护作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因此,在制定章程时一定要注意,而不是只使用一般的示范文本。事实上,《公司法》也将公司章程作为设立公司的强制性规范,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具体而言,本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保存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列入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照股东名册的规定主张行使权利。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当注意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这是股东主张权利的直接证据。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大会享有的其他职权,如对公司投资其他企业作出决议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对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等。三是管理者的选择权和监督权。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离,《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股东会董事会任命的经理。同时,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进行监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也有代位权。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是股东按照实收资本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得红利。公司增加资本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优先认缴。此外,公司解散清算后,股东有权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公司债务后,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分红问题上,公司的许多股东往往存在很大分歧。对此,《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连续五年实现盈利,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股东大会对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其持有的股份。股东会决议通过后60日内,股东与公司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知情权股东虽然已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经理层,但仍有权了解公司的基本经营状况。当然,股东行使这项权利不应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法的设计是: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书面请求。公司拒绝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检查。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作出决议。关联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作出决议时,不得参与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公司法》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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