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事故诉讼中,法官多以是否违反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过失的标准。所以医疗上的过失,其实质就是医师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医师的注意义务可分为一般的具体注意义务(简称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的具体注意义务(简称特殊注意义务)。特殊注意义务是从一般注意义务中分化出来的,因其注意义务在内容上有其特殊性,从而在医疗行为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直至最终被单独认定,从而形成独立的医生注意义务,与一般注意义务处于同一位阶之上。一般注意义务是指诊断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检查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手术过程中的注意义务等。特殊注意义务是指问诊义务、说明义务等。
医疗过失与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
(一)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通说认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
1、具体标准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定的医师注意义务是判断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
2、抽象标准
医疗过失抽象标准即医疗水准,指经验水准或技术水准,是医疗界普遍实施的技术。
在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及过失大小时,首先要以具体标准为依据,同时结合现行医疗水平、医疗机构的等级、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与其同等专业和级别的医务人员在同种情形下的注意义务、医疗行为是否存在时间和事项上的紧急因素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说来,经济、文化越发达的地区、等级越高的医疗机构、专业划分越细的专科医院,应承担越高的注意义务。
(二)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
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
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这个标准就是医疗水准。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
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医学水准,也称学问水准,就是在将来应予一般化之目标下,现在不断出现的基本研究水准。相比之下,医疗水准可谓实践水准,是现在业已一般化、普遍化,在医疗上现在加以实施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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