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小学生因抢铅笔互相拉扯,致一名学生眼睛受伤。近日,城厢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最终判决学校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60%责任。
原告小清与被告小佳均系被告城厢区某小学一年级学生,系同桌同学。2013年9月23日下午课间,小清拿走了小佳的铅笔,小佳要抢回铅笔,便与小清相互拉扯铅笔。小佳因拉不过小清而突然放手,致小清眼睛被戳到。事故发生后,小清并没有向老师报告,仍然继续上课。第二天,小清因眼睛不适才被送往医院治疗。之后,小清先后在莆田、厦门等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共花费医疗费28792.33元。经司法鉴定,小清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事后,小清从保险公司报销医疗费用13188元,小佳及其父母赔偿了1800元,学校赔偿了11000元,其他经济损失未再赔偿。小清及其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佳及其父母和所在学校共同赔偿给小清经济损失共计111371.37元(扣除已赔偿的)。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佳与小清相互拉扯铅笔,致小清受伤的损害结果发生,但两人均系无民事行为的能力人且年龄较小,对自己的行为均无法认识到可能产生的危害,故各自应承担20%责任。小佳父母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和监护人,也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学校在事故发生时,对原被告行为未及时防范与制止,在事故发生后,对原告的情况未及时发现与处理,属于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60%的责任。
法院通过对小清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的分析,认定小清的各种费用共计49233.48元。据此,扣除已赔偿的金额,法院依法判决小佳及其父母赔偿小清医疗费等8046.7元,被告学校应赔偿小清医疗费等18539.8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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