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法院什么情形下应停止死刑执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0 03:13:54 393 人看过

下级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应停止死刑执行: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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