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99条第4款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3 15:52:41 163 人看过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一)概念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主体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行为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的行为是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主观状态直接故意。

2、罪责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的罪量要素是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本罪,必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处罚根据刑法第39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99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加重处罚事由犯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而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贪赃枉法的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行为而又有受贿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对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与受贿罪之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的规定。在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以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又触犯了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罪,在刑法理论上是牵连犯。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这种牵连犯,应当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02: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 释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一、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的犯罪构成1、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条所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负有管理、保护文物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博物馆(院)、纪念馆、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文化行政部门中主管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等,并非指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
    2023-03-04
    66人看过
  • 分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典型案例
    我国法律规定,裁定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的罪量要素,主要是导致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会构成本罪。对于导致当事人自杀造成重伤的,以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之上的予以立案。情节较重的,会依法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情节严重的,判处五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立案标准使当事人造成精神失常的或者重伤的符合标准;造成个人的财产直接经济的损失打到了十五万元之上,或者是直接的经济损失不满十五万元,但是间接的经济损失,在七十五万元之上的符合标准;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直接的经济损失,在三十万元之上的,同时造成企业停业的一年或者是破产的都是符合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023-07-01
    95人看过
  •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义、量刑】
    刑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义、量刑】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解释】本条是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维护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司法权的权威和严肃性,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于目前经济生活中欠债不还的现象较为突出,有些债务人有能力还债而赖账不还,甚至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仍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部门对本条的认识存在不一致,同时对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搞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利用职权严重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行为,需要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3-06-11
    354人看过
  •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义、量刑】
    刑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义、量刑】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解释】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以及因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如何处罚的规定。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所称的“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
    2023-06-11
    12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99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已修改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
    2023-06-11
    54人看过
  • 滥伐林木罪刑法第几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一、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
    2023-02-19
    194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刑法滥用职权罪被判决后怎么执行
      湖南在线咨询 2023-12-09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滥用职权、裁定失职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6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裁定失职罪、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判决,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执行判决;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强制执行措施
    • 滥用职权罪非正常执行判决裁定了怎么处罚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8-12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处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执行法院判决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1-22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 刑事诉讼法滥用职权罪的判决裁定有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19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信用。 (二)客观方面本罪名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