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要求: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200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并实施了《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提出了对我国境内销售、使用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方面的法规强制性的管理要求:
一、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通用要求
1、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2、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字、照片、图片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内容:
(1)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3)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4)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5)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6)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7)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显著位置,并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5、医疗器械有商品名称的,可以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同时标注商品名称,但是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标注的商品名称一致。同时标注产品名称与商品名称时,应当分行,不得连写,并且医疗器械商品名称的文字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文字的两倍。医疗器械商品名称中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化用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医疗器械说明书的特殊要求
1、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I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4)产品标准编号;
(5)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6)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7)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8)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9)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10)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11)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2、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
(1)产品使用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2)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3)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
(4)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注明已灭菌字样或者标记,并注明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
(5)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6)产品需要同其他产品一起安装或者协同操作时,应当注明配合使用的要求;
(7)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险性;
(8)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9)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3、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安装的内容应当能够保证操作者、使用者正确安装使用,应当包括:产品安装说明及技术图、线路图;产品正确安装所必须的环境条件及鉴别是否正确安装的技术信息;其他特殊安装要求。
4、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由生产企业在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时,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其他注册申请材料相符合。
5、生产企业应当对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6、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动。
7、说明书变更的内容涉及到《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办理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的情形的,不得按说明书变更处理。
8、生产企业变更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涉及产品技术性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原审批部门书面告知。相关文件至少包括: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复本;更改备案的说明书;说明书更改情况说明(含更改情况对比表);注册产品标准修改文件(仅限于说明书更改内容涉及标准的文字性修改时);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原注册审批部门自收到生产企业更改医疗器械说明书的书面告知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有不同意见的书面通知的,说明书更改生效,并由原注册审批部门予以备案;原注册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办理。
三、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特殊要求
医疗器械的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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