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6 02:21:46 346 人看过

一、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1.当事人若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特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其申请重新鉴定。这些情形包括: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在提出异议时,应当明确指出鉴定结论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二、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重新鉴定作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旨在确保案件审判的公平、公正。当事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1.当原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时,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可能缺乏专业性和权威性,因此需要重新鉴定;

2.若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如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或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将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当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时,即鉴定结论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或存在逻辑错误等问题,也需要通过重新鉴定来纠正;

4.若经过质证认定原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存在矛盾、不真实等情况,当事人也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三、当事人补充鉴定的方法

补充鉴定是指在原鉴定结论的基础上,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或说明的一种方法。

1.当事人可以提出补充鉴定的申请,由法院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进行补充鉴定。

2.补充鉴定的范围通常限于原鉴定结论中存在的问题,旨在弥补原鉴定的不足和缺陷。

3.通过补充鉴定,可以使鉴定结论更加完整、准确和可靠,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支持。

4.对于经过补充鉴定后仍然无法解决的争议问题,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他合适的解决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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