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赠予的房产已经过户能否收回
已经办理过户的房子不可以收回。赠与人只可以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收回房子。对已经办理过户的房子如果需要收回,必须满足以下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二、赠与房产过户的流程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房地产赠与必须依法办理签约、申请、审核、登记及产权过户等手续。具体程序是:
1、签约
房地产赠与人同受赠人就无偿赠与签订协议,表明无偿赠与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愿,接受赠与是受赠人的真实意愿。如受赠人为未成年人,赠与人单方出具的赠与书亦有法律效力。
2、办理公证
根据国家司法部和建设部《关于房地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房地产赠与公证。
3、申请登记
由赠与人和受赠人同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交赠与房地产和接受赠与的书面申请。办理赠与登记。在书面申请中,赠与人要说明赠与房地产的原因,受赠人要说明与赠与人的关系,表明确系无偿赠与。所接受的赠与无买卖关系和其他经济上的交换条件。
4、提供证件
房地产赠与双方当事人,在提交赠与申请的同时要提交以下证件:①拟赠房地产的权属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②赠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房地产赠与协议(合同)书;③受赠人的户口及身份证明;④受赠人是单位的,应在受赠申请中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法人代表签字,还需附有受赠单位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受赠的批件;⑤代表他人办理赠与的,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经过公证的委托代理书。
5、填写《房地产赠与申请审批表》
对表中有关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
6、审查
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查房地产赠与双方当事人交验的证件,进行产权及房屋状况的实际调查。
7、批准过户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应及时批准赠与房地产的过户,向受赠人核发新的房地产权属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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