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诗奇、陈志葵抢夺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31:27 365 人看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3)佛刑终字第148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诗奇(自报),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双峰县人井字镇洪山村金盆组。2002年9月4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志葵(自报),男,1982年1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茶陵县八团乡手工纸厂宿舍。2002年9月4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诗奇、陈志葵犯抢夺罪一案,于2003年1月9日作出(2003)顺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彭诗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2002年9月1日9时许,被告人彭诗奇、陈志葵经合谋后,由彭诗奇驾驶车号粤YQ9707红色男装125C摩托车搭着陈志葵,窜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丰华南路官田路段,见卢某平骑三轮车路过,腰间挂着一台移动电话。彭诗奇即驾车靠近卢,陈志葵突然伸手抢去卢的摩托罗拉V8088移动电话1台,赃物价值人民币1152元。得手后,二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并于当日于南海市九江镇一电器店销赃,赃款平分。破案后,赃物没有被追回。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卢某平的陈述,证实二被告人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和作案对象。

(2)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等人作案的现场情况。

(3)扣押物品清单及摩托车(车牌号码粤YQ9707)的照片,证实二被告人抢夺作案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

(4)佛山市顺德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二被告人所抢赃物种类、数量和赃物价值。

(5)二被告人的供述,证实与陆某教所陈述二被告人抢夺作案的事实是基本一致的。

2、2002年9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彭诗奇、陈志葵经合谋后,驾驶上述摩托车窜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豪俊材料城牌坊附近路段时,采用上述同样方式,抢夺寇某伦的蓝色西门子3508移动电话1台,赃物价值人民币480元。得手后,二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并于当日于南海市九江镇销赃,赃款平分。破案后,赃物没有被追回。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寇某伦的陈述,证实二被告人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和作案对象。(2)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等人作案的现场情况。(3)扣押物品清单及摩托车(车牌号码粤YQ9707)的照片,证实二被告人抢夺作案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4)佛山市顺德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二被告人所抢赃物种类、数量和赃物价值。(5)二被告人的供述,证实与陆某教所陈述二被告人抢夺作案的事实是基本一致的。

3、2002年9月4日,被告人彭诗奇、陈志葵经合谋后,驾驶上述摩托车窜到南海市南庄镇龙津陶瓷博览城大道附近时,采用上述同样方式,抢夺陆某教的灰蓝色西门子3508移动电话1台,赃物价值人民币600元。得手后,二被告人驾车逃回南海市九江镇。当二被告人驾车准备到南海市九江镇销赃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抓获,起回赃物西门子3508移动电话。破案后,被缴的赃物西门子3508移动电话1台,已归还被害人陆某教。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陆某教的陈述,证实二被告人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和作案对象。(2)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等人作案的现场情况。(3)扣押物品清单及摩托车(车牌号码粤YQ9707)的照片,证实二被告人抢夺作案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4)扣押物品清单及赃物的照片,证实二被告人所抢的部分赃物被起回。(5)佛山市顺德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二被告人所抢赃物种类、数量和赃物价值。

(6)二被告人的供述,证实与陆某教所陈述二被告人抢夺作案的事实是基本一致的。

(7)被害人陆某教的认领,证实起回的部分赃物已分别归还被害人陆某教。

(8)抓获经过,证实2002年9月4日,公安民警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

综上所述,被告人彭诗奇、陈志葵合伙抢夺3次,抢得赃物共价值人民币2232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彭诗奇、陈志葵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以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彭诗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陈志葵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彭诗奇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彭诗奇、原审被告人陈志葵利用行驶的摩托车夺取卢某平等人的财物这一犯罪事实属实。该事实有受害人卢某平、寇某伦、陆某教的报案陈述及物价部门出具的核价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彭诗奇及原审被告人陈志葵亦供认在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彭诗奇、原审被告人陈志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他人不备,多次驾驶机动车公开夺取公民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上诉人彭诗奇、原审被告人陈志葵在一年内多次实施飞车抢夺,依法应从重处罚。上诉人彭诗奇上诉所提,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量刑,且应从重处罚,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彭诗奇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彭诗奇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单丽华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代理审判员彭苏平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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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抢夺和抢劫的解释彭水县是怎么要求的: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只侵犯了财产权利;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但
    • 抢夺罪立案初期多长时间,抢夺几天立案,抢夺案件终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4
      抢劫罪的立案时间一般为三天。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 抢劫罪和抢夺案的区别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29
      1明确抢夺罪与抢劫罪在法律规定上的区别,是准确认定两种犯罪的基础。根据刑法的规定,两罪具有以下三个区别:(1)行为方式不同。抢夺罪限于乘人不备或者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抢夺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胁迫,以及携带凶器抢夺和在聚众“打砸抢”中抢走或砸毁财物;(2)主体的年龄要求不同。抢夺罪的主体要求是已满16周岁。而抢劫罪只要年满14周
    • 抢夺案有机会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7
      符合如下如下情形,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
    • 如何定刑抢夺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7-05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