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要件:1、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2、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4、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经销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形式。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认定为明知。
一、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餐饮注册商标多少类别
依据我国商标分类目录表的规定,餐饮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时,申请的类别可以是第43类、第30类、第32类、第35类,具体如下:
1、第43类:餐饮、餐馆、茶馆、酒店、住宿等;
2、第30类:咖啡、茶、面包、糕点、甜食等;
3、第32类:奶茶,非奶为主;
4、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等;
其他重要类别如下:
1、第08类:餐具,包括刀、叉和匙等;
2、第29类:腌腊制品、罐头食品、奶茶,以奶为主、食用油等;
3、第31类:新鲜水果、蔬菜、活动物等;
4、第33类:白酒、红酒、葡萄酒、白兰地等含酒精饮品等;
5、第39类:物流、配送、仓储等;
6、第40类:食品加工、剥制加工、茶叶加工等;
7、第44类:营养与饮食指导、保健等;
关联类别如下:
1、第01类:食物防腐用化学品、增甜剂、食品工业用谷蛋白、葡萄糖等;
2、第02类:食品着色剂、色素等;
3、第03类:厨房用去油渍油,清洁制剂、洗洁精等;
4、第04类:烧烤用炭等;
5、第05类:补药、人参、枸杞、医用营养品、消毒纸巾等;
6、第06类:厨房用金属台、金属柜、金属容器等;
7、第07类:厨房家用器具、食品加工机械等;
8、第11类:烹调器具、厨房用抽油烟机、微波炉、消毒碗柜、卫生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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